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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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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协会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保障协会正常运转,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及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是指协会会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共同推进协会事业目标所交纳的费用。会费应当依据本办法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进行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会费管理应当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透明、规范。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团体会员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2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10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20000元/年。

(四)副会长单位:50000元/年。

第五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100元/年,一次性交纳五年。

 

第三章   会费收取

 

第六条  会费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单位会员应在每年6月份缴纳当年的会费,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第七条  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书面提出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九条  本会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年度财务预、决算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具体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

(二)会员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及维护。

(三)会员的学术交流、继续教育、培训和科普教育等工作。

(四)其他有关会员活动的开支。

第十一条  本会收取会费一律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发票。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的使用接受本会监事会的检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8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