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期
人民大会堂专栏
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 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
国医大师 孙光荣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陈珞珈
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本草考古”的兴起与发展
中国工程院院士 黄璐琦
马建中在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四届全国民间中医药发展大会的讲话
尊敬的陈至立副委员长、尊敬的李肇星部长、尊敬的高强部长、尊敬的王国强局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尊敬的各位院士、各位国医大师、各位来宾、同志们: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召开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这是协会全体会员翘首以盼的一次盛会,是中医药界的一件大事,必将载入协会发展的史册,我代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专家以及会员代表表示诚挚问候,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感谢。
协会的成立得到了习仲勋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亲切关怀以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33年来,协会牢记习仲勋同志:中医中药来自民间,用科学方法加以研究提高,再用之民间,为人类造福的殷殷嘱托。以发掘、整理、验证、创新、推广民间中医药为己任。为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过去的五年,协会在珞珈同志的带领下,紧紧围绕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大局,认真履行办会宗旨,找准协会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聚焦服务《中医药法》起草,发展社会办中医,繁荣民间中医药学术,推广基层适宜技术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民间中医药是中医药之源水,是中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出了一系列的发展中医药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推出了一系列传承、发展中医药的新目标、新战略、新举措。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了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
当前,一系列促进民间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密集出台,为民间中医药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例如,在促进社会办医方面,中医药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职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我们颁布实施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将开办中医诊所由许可改为备案,我们还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促进社会办中医,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政策文件;在职业资格鉴定方面,我们出台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将医师资格的认定方式由考试改为考核,解决了中医药行业呼吁多年一直想解决而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
可以说在健康中国建设和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进程中,民间中医药大有可为,也重任在肩。本次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希望新班子引领新气象、新班子展现新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努力服务民间中医药工作者,服务中医药传承发展,服务党和政府决策。
一要坚定政治方向,协会党支部要加强党的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发展中医药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民间中医药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确保协会的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统一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要办实立会之本,协会要坚持民间中医药姓“民间”的鲜明导向和办会原则。一切学术活动、管理活动要围绕促进民间中医药发展来谋划和展开,要深入挖掘、整理流传在民间的诊疗技术,方药器械、并进行总结规范。及时转化为中医适宜技术和诊疗设备,要在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发展中医,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上出主意、提建议,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元化的健康需求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要加强自身建设,要以协会章程为遵循,不断加强和完善协会治理体系建设;健全理事会决策机制;加强协会秘书处建设;强化分支机构管理;改革会员发展与服务方式。维护民间中医药工作者合法权益,落实行业自律责任,不断提高协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度。努力把协会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最后,预祝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身体健康、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协会秘书处,2018-06-27)
民间中医走进人民大会堂
5月5日,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四届全国民间中医药发展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
大会选举出了新一届的协会领导人。会长陈珞珈。副会长:于更生、王静、万跃宁、胡迎建、缪晓青、吴英萍、乔德京、董瑞、尹远平、江淑安、孙立峰、王恩光、吴彦、郑格琳、温建民、李阳、韩平、黄柏勋、李青江。会长助理:赵沧桑、付永德、刘剑峰。秘书长:韩平 副秘书长:吴彦、郑格琳、王丹宇。监事长:李天泰 副监事长:严建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马建中同志在大会的讲话指出:“民间中医药是中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的5年,协会认真履行办会宗旨,紧紧围绕中医药事业发展大局,找准协会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聚焦服务《中医药法》起草和促进民间中医药发展,在发展社会办中医、繁荣民间中医药学术、推广基层适宜技术等方面,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当前,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了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民间中医药作为中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使命光荣,又责任重大。他强调,新一届理事会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政治方向,办实立会之本,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民间中医药姓民间”的鲜明导向和办会原则,努力为民间中医药工作者服务、为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陈珞珈同志在工作报告中对第七届理事会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理清思路,明确协会的发展之路。今后一个时期,中医药大健康服务、基层和民间中医中药、民营中医医疗与中药产业,是我们协会的工作重点。
“发展是硬道理”不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而是要做在实处,做成实事。干事不一定会成功,但不干事协会一定会倒退萎缩。
2、发挥学会优势,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活动。各分支机构要开动机器,振奋精神,积极的规范的开展丰富多彩、高效实效的各种活动,形成百花齐放、优势互补的繁荣局面。总会要将“全国民间中医药发展大会”办成品牌,办成名片。各分会要积极参与国内几个有着巨大影响力的大型的中医药活动,如北京的京交会、南阳的张仲景国医节、湖北的李时珍五百周年诞辰活动、陕西孙思邈药王节等。要在中医药大健康服务和在“一带一路”中有作有为,不要老生常谈,不要众会一面,活动要办成精品会议,热门论坛,特色培训,黑马项目,提升活动质量和学术引领能力。
3、启动有关中医健康服务标准制定工作,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启动的四个社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要抓紧高效。
4、真正的强大不在数量而在质量!协会要实现转型转身,从数量发展转向质量发展,从外延建设转向内涵建设。自律才能自强,规范才能做大。在纷繁复杂中能激浊扬清,是一种担当,也是一种能力。要加强协会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管协会,在京各分支机构的党员,尽量将组织关系转到总会来。协会要培养造就中医高手,不能混入一些“社会杀手”;要再出一批蒲辅周、孙光荣和唐祖宣,不能藏污纳垢,出张吾本这样的大呼悠。要规规矩矩办会,不准偷鸡摸狗的发证书发牌子违规赚钱。分支机构开展的各类业务活动,必须事先报协会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准开展活动,违者将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并通过《中国民间中医药通讯》和本会网站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对该分支机构及负责人进行处罚。一年不开展活动的“僵尸分会”,年审时注销,或召开该会常务理事会议更换负责人。常务理事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不履行职责的,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
回首昨天,我们不忘初心;展望明天,我们牢记使命。 成功就两个字:行动,行动是通往成功的唯一道路。“幸福是奋斗出来的”,生命只有干出来的精彩,没有等出来的辉煌。我们既然选择了前方,就要义无反顾,风雨兼程!
卫生部原部长高强在讲话中说:“33年前,也是在这个地方,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的习仲勋同志,为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成立大会专门做了题词:“中医中药来之民间,用科学方法加以研究提高,再用之民间,为人类造福”。
第一句话:中医中药来之民间。讲的是中医从哪里来?我们的本在哪里?我们的根在何处。是在人民中间!历代的中医药大家,无一不是来自于民间,来自人民中间!
第二句话:用科学方法加以研究提高。讲的是中医药的规范化、科学化。但是,如何实现中医中药的规范化科学化?我们不能把中医药的现代化变成了西医化,而必须坚持中医药自身的基本理论,核心技术
第三句话:再用之民间。这说的是我们中医药的去处何在。在人民中间,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句话:为人类造福。这句话讲的是中医药要走向世界,为全人类造福,包括中国人民也包括世界人民。我相信中国的中医药是世界上最强大的传统医药!
外交部原部长李肇星结合自己的医疗经历和几十年的外交工作体会,畅谈了对中医中药的很高评价和各国人民对中医中药的信任与欢迎。
国医大师孙光荣在大会上做“按习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发展创新中医药事业”的主旨报告
中国中医科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黄璐琦在大会上做“我国中药产业的现状与发展方向”的主旨报告
(协会秘书处,2018-05-08)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理事会换届
5月5日,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四届全国民间中医药发展大会在北京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中华中医药学会会长王国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马建中出席会议。
马建中在致辞中指出,近年来,协会认真履行办会宗旨,紧紧围绕中医药事业发展大局,聚焦促进民间中医药发展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当前,中医药振兴发展迎来了天时、地利、人和的大好时机,民间中医药作为中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使命光荣,又责任重大。他强调,新一届理事会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政治方向,办实立会之本,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民间中医药姓民间”的鲜明导向和办会原则,努力为民间中医药工作者服务、为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
大会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七届理事会,陈珞珈任会长,韩平任秘书长。
陈珞珈代表协会理事会作报告。他表示,协会五年来发展迅速,会员结构进一步优化,学术影响进一步提升。协会将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注重内涵建设,注重发挥优势,加强党的建设,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管理规范。
出席会议的还有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行业协会党建部副部长刘岩,中华中医药学会秘书长王国辰,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秘书长徐皖生,国医大师唐祖宣、李佃贵等。国医大师孙光荣,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常务副院长黄璐琦在会上作主旨报告。
(中国中医药报,2018-05-07)
协会要闻
“中医医院医改与医院管理院长培训班”在西安举办
5 月19日至20日,由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主办,科普分会和西安马应龙肛肠医院承办的2018年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项目“中医医院医改与医院管理院长培训班”在西安举办,来自全国的200余位中医医院院长、医院管理专家齐聚一堂,培训交流,共谋中医医院发展大计。
出席培训班开学仪式的领导和专家有原国家卫生部部长高强、原陕西省卫生厅厅长刘爱梅、北京大学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玲、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陈珞珈、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会长吴英萍、中国中医药报副总编欧阳波、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韩平、西安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孟祥东、马应龙药业集团连锁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璐等。西安市马应龙肛肠医院院长毛宽荣主持了开学仪式。
西安市中医药管理局孟祥东局长致欢迎词,他感谢各位领导和专家到西安来传经送宝,希望大家在一起很好的交流学习中医医院的管理经验。
原国家卫生部部长高强教授在培训班上做了演讲。他提出,中医医院的建设要立足于医改的现实环境,要主动将医院的工作融入到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去,要坚持中医医院的公益性和中医的特色,不能把中医医院办成了西医医院,没有了中医的内涵和特色就不是中医医院了,不能一切向钱看,要服务服从于国家医改的大局,以改革为动力,加强业务建设,改进医院管理,创新服务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
北京大学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玲教授,以《新时代健康中国与深化医改》为题做了专题讲座,深入分析了中国在1949年以后“人民健康”、国家卫生健康政策的发展变迁和中国人的养生智慧,并全面梳理了新医改与企业医院改革的一系列政策,并提出“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以实现健康中国战略,讲述了我国医改的困难、成绩和今后的方向,使与会者受益匪浅。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陈珞珈教授做了《关于医改及医院管理几个问题探讨》的主旨报告,阐述了当前医改的政策背景、成绩及需要解决的问题。从医院规模控制、业务管理、疗效把控、中医特色、运营思路等角度畅谈了个人体会,分享了管理经验。陈珞珈提出:院长要一只手抓医药护技管,一只手抓业务新领域的拓展,这样发展速度才能高于其他医院;提高医院门诊和住院业务量的切入口在提高门诊量;不能把任务和管理的压力全叠加在院长和班子的头上,要对行政与临床科室全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中医医院不仅要有综合功能,更要突出中医特色,中医特色和医疗质量才是中医医院的生命力和竞争力。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会长吴英萍教授做了《关于中小民营医院发展战略的思考》的主题演讲,针对中小民营医院在发展定位存在的普遍弱点,她重点提出“确立行业地位,瞄准发展方向;坚持继承创新,发挥中医药优势;回归医疗本质,注重练好内功”等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很有引领作用的经验,受到与会院长们的高度认可。
中国中医药报副总编欧阳波教授做了《新时代中医药文化建设的传承与引领》的专题演讲,从源远流长的中医药文化,提出了新时代环境下中医药文化发掘、传承、创新与引领的思路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副会长韩平教授从多角度解读了“中医药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并从聚焦热点话题、突发事件处理、提高团队士气、医院增加效益等方面做了《科普在健康新时代医院管理中地位作用》专题演讲。
西安马应龙肛肠医院毛宽荣院长做了《新形势下有效提升院长领导力的思考》的专题演讲,在深刻把握大部制改革、大健康理念、大数据驱动的新时代特点下,从医养结合、党建工作、会议管理、团队人才建设、正确认识医院经营中的外部环境与政策风险等方面分享了医院管理的新观点、新理念、新思路。
培训班邀请北京大学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玲教授就目前大部制改革后聚焦的热点话题,如医改、医院管理、中医特色等与学员们进行了现场互动与交流,学员们深受教益。
西安市中医医院副院长殷继超做了《基于BIM可视化系统下的医院后勤精细化管理思考》的报告。
西安高新医院张玉存副院长做了《高新医院现代化管理与内涵建设发展思路》的专题报告。
西安马应龙肛肠医院副院长李朝阳做了《医院等级评审评价机制的新变化》的专题报告。
本届院长培训班,乘党的十九大东风,借我国进入新时代之力,聚焦新时代中医医院医改和医院管理领域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一次有意义的探索,引起了与会者的强烈反响和共鸣,通过主旨讲演、主题讲座、专题发言、问卷调研、专家互动等形式,在许多医院管理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
(协会秘书处,2018-05-21)
要大力支持中药种质资源的研究开发
2018年5月20日,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主办的 “野生植物种质资源(潜势农作物)在中医药领域的研究开发与利用战略研讨会”在陕西省杨陵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召开。
原国家卫生部部长高强教授,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陈珞珈教授、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会长吴英萍教授、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李慧主任、科技日报高级记者兼中国农业大学特聘教授范健教授、空军军医大学王四旺教授、陕西中医药大学药学院院长唐于平教授、陕西中医药大学王昌利教授、西安市中医医院院长赵锋主任医师、原陕西省人民医院科教处蒋宏伟处长、陕西省人民医院科教处彭宁处长等,听取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特聘教授、陕西省“百人计划”专家李竞教授的研究报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钱永华副校长到会致辞,向不辞辛劳远道而来参会的各位专家介绍了该校的基本情况,并衷心感谢各位专家对该校工作的支持。参加会议的还有该校生命科学学院院长郁飞教授和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孙楠副处长。
全体与会专家针对李竞教授的研究报告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大家认为:李竞教授将生命科学领域的知识技术与家传从医的背景有机结合,对形成具有创新思维的植物学与中医药学新兴交叉学科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不仅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且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前景良好。
鉴于李竞教授团队的研究工作是一项具有科研基础和良好前景的中药研究开发项目,专家组一致建议立即组建多专业、多机构、跨学科的联合科研课题组,形成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科研团队联合研究攻关,争取在中药领域取得重要成果或某些突破。同时也建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卫生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国家科技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给予重视和支持,从课题立项和工作开展方面予以扶持。
(协会秘书处,2018-05-21)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首次团体标准项目立项专家评审会议在京召开
2018年5月29日上午,由中国民间中医医药开发协会团体标准办公室组织的协会首次团体标准申请项目立项专家评审会在北京广西大厦召开。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兼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珞珈教授、中国中医科学院医学实验中心党委书记雷燕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针灸科原科主任赵吉平主任医师、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推拿科主任付国兵主任医师、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特色诊疗中心主任张振宇主任医师、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理疗科主任谢小红副主任医师、北京市中医医院针灸科副主任赵因副主任医师、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副会长兼协会团体标准办公室主任郑格琳研究员以及协会团体标准办公室肖梦熊、杨永生、赵显财等同志出席了会议。
协会团体标准办公室共收到了中医养颜保健分会、中医养生康复分会等9家分会申报的16个标准项目。会议由协会标准办公室主任郑格琳研究员主持,她首先向各位专家介绍了国家标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说明了协会团体标准立项专家评审的有关要求。各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分别向专家组汇报了编制该标准的必要性、目的与意义,相关的国标与行标查询的情况,标准制定的内容、程序与方法等。评审专家针对各申请标准的题目、内容、目的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宝贵的建设性的意见,经过专家投票,12个项目超过三分之二票数,专家组同意立项。
(协会秘书处,2018-06-01)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为纪念建党97周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讴歌党的光辉历程,推动社会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做伟大“中国梦”的积极实践者,我会党支部根据各分支机构驻地分散的特点,以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为主题,专门发文,要求各分支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并提出了面向未来、面对挑战,加强自身建设的明确要求。
七一前夕,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组织培训部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及分会会员前往韶山,在毛泽东主席的故居韶山冲为毛泽东主席铜像敬献了花篮,以寄托哀思: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受国家体育总局的派遣,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武术医疗研究专业委员会王晓军会长七一期间率团在美国纽约传播中医养生文化和健身气功,以此向建党献礼!
2018年6月30日,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健康产业链分会王胜利秘书长带队参加习主席当年老房东刘金莲阿姨的讲习活动,并参观习主席15岁时在陕西延安梁家河村插队生活和工作过的地方。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党支部
2018年7月3日
分会要闻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生殖与男科分会成立大会在南京召开
2018年5月27日,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生殖与男科分会成立大会在江苏南京市召开。大会由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主办,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生殖与男科分会、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承办。来自全国各地的中医药生殖与中医男科专业的160多位代表齐聚一堂,开展学术交流,共商中医生殖与男科学术的发展大计。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陈珞珈,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副会长吴彦,江苏省中医药发展中心书记黄亚博,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党委书记、博士研究生导师曾庆琪等出席了会议。
大会首先进行了第一届理事会的选举,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副会长吴彦主持了选举工作。会议选举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党委书记、博士研究生导师曾庆琪教授为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生殖与男科分会会长,张跃平、应荐、李泽友、王劲松、卞廷松教授为副会长,刘嘉为秘书长;郁超、钱麟、訾艳芹、吴正沐等专家学者当选为常务理事,曹平、季明、范曾等专家学者当选为理事。
新当选的分会会长曾庆琪教授做了就职演说,他阐述了成立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生殖与男科分会的三个初衷,表示一定要团结凝聚全国中医药生殖与男科领域的力量,从临床与基础理论上不断的探索与研究,努力奋斗,为中医生殖与男科医学的发展,为健康中国的伟大事业做出贡献。
江苏省中医药发展中心黄亚博书记在致辞中,衷心感谢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将生殖与男科分会设在江苏,江苏省作为中医药事业的大省、强省,是现代中医男科与中医生殖医学的发祥地之一,有着丰富的医学基础和人才队伍,相信在总会的指导下,江苏牵头的全国性的中医生殖与男科医学学术交流与发展平台一定会有所作为。
会议举办了学术报告。陈珞珈教授做了《我国中医药的形势与民间中医药协会的发展》的专题报告,他介绍了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的光荣历史和快速发展,并对当年习仲勋同志为协会的题词:“中医中药来之民间,用科学方法加以研究提高,再用之民间,为人类造福。”做了深入的分析和解读。介绍了近年来协会“民间中医走进人民大会堂”和“全国民间中医药发展大会”等一系列全国性大型活动的重大影响和振奋人心的社会效益。他强调,民间中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传承和发扬祖国医药学就应当肯定和充分挖掘民间中医药宝库,利用民间中医药资源。他希望生殖与男科分会能够把握机遇,做实做强,加强与全国各地中医生殖及男科同仁的联系,共同推进中医生殖与男科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相信生殖与男科分会在大家的努力下,一定能办得风生水起,“笑傲江湖”,创造出辉煌的业绩来!
陈珞珈在报告中指出:男人也是半边天,临床研究资料报告,过去50年里,世界范围内人类男性精子数量约减少了一半,质量也在逐渐下降;临床上ED(阳痿)和早泄(PE)的患者增多。每个男性能否完成繁衍后代这一简单而又重要的使命,在科学与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已经成为一个引起很多问题和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男科涉及到中国广大男性同胞的生殖健康与身心健康,涉及到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是中国医学发展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广大男士和女士的心声,有个广告里那位女士深情的期望的说:“你好,我也好!”中国的男科学起源于我国古代的中医学,源远流长,目前的技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已经位居世界的前列,但是也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男科与生殖医学,发挥中医中药几千年来在这个领域的独特优势和诸多经验,助力健康中国,使我们的男人健康强壮,使我们的女人能生得出来,生得优质,生得健康,把我们的下一代培育成勤奋智慧的华夏子孙。曾庆琪教授做了《中医生殖医学的临床研究动态和男科疾病的中成药应用》的专题报告。张跃平教授做了有关的专业讲座。与会代表们还在会议期间进行了广泛的学术交流和讨论。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生殖与男科分会的成立,为发展中医药学术注入了新的学术内容和专业力量,为中医生殖与男科的学术与临床交流、挖掘、发展和提高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开放的交流发展的平台,受到了行业的关注和同仁们的好评。
陈珞珈会长在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曾庆琪教授的陪同下,还参观考察了设在“江苏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内的“江苏全球卫生中心——援外医疗队培训基地”,对他们卓有成效的工作和在我国援外医疗队培训与管理方面的贡献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协会秘书处,2018-05-29)
“脑卒中防治工程九周年庆典暨营养医学防控脑卒中成果报告大会”在全国政协礼堂隆重召开
2018年5月21日,“脑卒中防治工程九周年庆典暨营养医学防控脑卒中成果报告大会”在气势恢宏的全国政协大礼堂隆重召开。
本次大会由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办公室、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中国生命关怀协会、清华大学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主办,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活力长者工作委员会、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老年颐养专项基金、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营养医学分会、德圣集团、山东锦绣川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承办。
原卫生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办公室、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等单位的领导,国医大师、中央领导保健医、老将军及中国中医科学院、清华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山东内分泌与代谢病医院、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助理总干事、世界自然医学联合会、美国科学家协会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出席了大会;来自新华社、人民网、央视网、搜狐网、网易新闻、中国日报网、消费日报网、医药品牌网等30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进行了现场报道;三高四病预防工程、中医养生保健工程、红色健康行工程、全国民间中医药治未病保健工程、中医中药健康促进工程、中国平衡态医学健康工程、航天医学与慢性病防治工程各地工作部代表等一千余人参加了大会。
脑卒中防治活动开展九年来,有许多老年朋友通过健康干预,偏瘫、失语、肢体麻木等中风后遗症多数得到改善,胸闷、心慌、头晕头疼、失眠、健忘等症状消失,重新恢复了正常的生活。大会鼓励中老年人群自我保健,对脑卒中进行健康干预,预防和控制脑卒中,对“脑卒中康复之星”给予表扬。
大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医食品审评专家、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山东内分泌与代谢病医院院长张宪党教授做了关于纳豆激酶、奇迹酶等溶解血栓斑块的实验报告。通过对人造血栓溶解实验、鸡血溶解实验数据的科学分析,真实客观地报告了健康干预的确切效果。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郑格琳教授做了《健康干预后颈动脉彩超体检结果研究》的专题报告。
日本纳豆激酶协会副会长高冈晋作先生做了有关GABA纳豆激酶、黑洋葱纳豆激酶、BKO纳豆激酶溶解血管、防治脑卒中的临床实验报告。
武警卫生部原部长李深宣读了对积极参与《健康干预后颈动脉彩超体检结果研究》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的决定
对科研工作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国家公众营养改善项目指导委员会于小冬主任宣读“营养医学防控脑卒中活动”启动文件。
为了更好地推广营养医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帮助更多的中老年朋友通过营养医学的健康干预远离脑卒中,重获健康,大会启动了“营养医学防控脑卒中活动”。该活动的启动,对宣传健康中国战略,深入开展脑卒中筛查与防控工作,降低脑卒中的发生率、复发率、死亡率和致残率,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高强部长、张凤楼副部长、徐寿增将军、傅征将军、曹洪欣教授、唐祖宣国医大师、岑章志副校长、陶茂萱教授、陈洁教授、乔得径会长按动启动球与会领导为各工作部授“营养医学防控脑卒中活动”大旗
卫生部原部长高强出席大会并做演讲。他指出,防治脑卒中是涉及到人民健康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关系到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解决好这个问题不能光靠医务人员,还要靠全社会,要靠14亿人共同的努力。我们一定要形成一个党委领导、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人民共建的有效防控体系,形成一个有效预防控制脑卒中的统一战线。
我们经常讲“统战”,其实预防疾病也要讲“统战”。在疾病面前保护好我们自己的健康,大家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希望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也都希望取得圆满的效果。但是真正能够按照科学的生活方式、科学的饮食结构、适当的体育运动、合理的就医用药这一系列要求坚持下去的人并不多。所以我们每一位同志,特别是老年同志要对自己的健康负责。
对脑卒中的有效干预,这就是治未病。未病不是没有病,而是已经有了但是还没有发作的病叫未病。治未病是中医的强项,所以中医在预防、控制脑卒中病的发生和促进脑卒中患者的有效康复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现在西方医药进入中国,我们现在拥有了中医和西医两只能够有效维护人民健康的“手”。中医和西医应该优势互补,应该互为补充,应该各有所长,应该共同来维护人们的健康。在预防、控制和有效治疗脑卒中方面,中医和西医都不能缺位。中医和西医不能互相排斥,中医和西医应该形成一个整体共同去维护我们全体中国人民,乃至于全人类的健康,使中国传统医药和西方现代医药有效的融合在一起,造福人民健康。
卫生部原副部长、中国保健协会名誉理事长张凤楼在演讲中肯定了健康干预为全民脑卒中防控工作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他指出脑卒中防治工程坚持了几个方向:第一,始终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道路,不断夯实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第二,始终坚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第三,始终坚持公益性和诚信,得到了广大中老年人群的认可与支持。
国务院深化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原副部长傅征将军在讲话中强调:科学合理的安排饮食营养,根据营养医学选择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营养调理,能够起到精准的防控脑卒中作用。预防控制脑卒中的发生和蔓延对增强全民健康、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直接相关的大事。让我们坚定不移的把卫生工作战略从以治疗疾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大力推广脑卒中的防控适宜技术和有效手段,为中华民族的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中医科学院原院长曹洪欣教授在讲话中强调:脑卒中既是常见病又是危重病。防治脑卒中应该贯穿着预防、治疗和康复的全过程。脑卒中还是生活习惯性疾病,是能够通过饮食营养、自我健康等早期干预措施进行有效防治的疾病。《健康干预后颈动脉彩超体检结果研究》,用大数据证明了健康干预对斑块的消失、对改善血管沉积具有积极的作用。我真心希望通过今天的大会能够把中医药科技成果运用于国民的日常健康维护,让我们远离脑卒中,有效防治脑卒中。
武警医学院原院长、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理事长雷志勇将军在致辞中说:今天大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汇报用营养医学的理论、技术、成果防控脑卒中的大样本的临床跟踪观察结果。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的张宪党教授将进行血栓、斑块溶解的实验结果分析报告,中国中医科学院的郑格琳教授将进行《健康干预后颈动脉彩超体检结果研究》的大数据分析报告。这项工作是开创性的。
中国民族卫生协会会长吴英萍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关口前移,突出脑卒中的预防,实现脑卒中预防与治疗的平衡;在脑卒中防治过程中,实现中西医优势互补及中西医的平衡;发展营养医学,实现营养与药物的平衡。这三个平衡,既是遏制我国脑卒中发展现状的一种思路,也是推动我国脑卒中防控工作进入良性发展的一个切入点。
国家老龄委办公室原副主任、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副会长阎青春在讲话中指出: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希望全社会都来关心老年人,关心老龄事业,关心老年健康服务业的发展。同时要继续支持脑卒中防治工程活动的开展,支持营养医学防控脑卒中活动的开展,促进老年人的健康长寿,让老年人平等分享改革开放的红利,享受健康美好的晚年生活。
国医大师唐祖宣教授在讲话中指出:营养医学主要研究营养素与疾病预防及治疗的关系,是现代医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营养学、中医学、养生学等学科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所产生的一个交叉性的综合学科,它不但有很强的理论性,而且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使药物和营养得到协调和统一。营养补充、营养治疗为有效防控慢性疾病、防控脑卒中带来了新福音!
关山万里,任重而道远!营养医学开辟了科学防控脑卒中的新途径,但我国的脑卒中防控任务仍然艰巨。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到脑卒中防治工程中来,大力传播营养医学防控脑卒中的理念、方法和知识,积极参与脑卒中筛查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健康干预措施,防控脑卒中,远离脑卒中,用健康梦助力中国梦!
(协会秘书处,2018-05-22)
中医世家是传承中医的重要途径
江淑安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特色医疗分会
何谓中医世家?是指家传三代以上都从事中医医疗工作,并至今仍有传承人在从事中医医疗工作。现在全国到底有多少中医世家,是一个未知数,也没有进行过官方或民间渠道的统计,现实社会中有不少人自称是世家中医,这其中有真实的,也有滥竽充数假冒的。从2017年起,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建议,相关单位组建了“中华中医世家人才信息库”,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集“中华中医世家人才”,将提供真正的“中医世家”人才信息。
一、“中医世家”是培养名医的摇篮。由于“中医世家”有着几代人积累的经验,从小耳濡目染,在世医之家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中医,更容易“勤求古训,博采众方”。明代医圣李时珍就是出身于几代世医之家,年轻时本想走仕途三次考试不中,后随父业医,由于有先天独厚的医家条件,加之自己的勤奋钻研,所以很快就成为一代名医。由于勤奋著述,广搜博罗,写出了流传于世的《本草纲目》。还有明代的另一位医圣万密斋,也是出身于世医之家。据不完全了解,历代名医中,大多都有世医之家的背景,当代表彰的90位国医大师和100位全国名中医中也大多有世医之家的背景,所以我认为很多名医是来自世家之家,故世医之家,也是培养名医的摇篮。
二、中医世家更容易传承中医。世家中医大多是父传子、子传孙,代代相传,在传承医技时会毫不保留,会倾囊尽授,不象其他师带徒,可能还有保守的一面。“世家中医”大多有自家的“绝活”、“绝招”,具有自身的医疗特色,容易形成自家的学术流派,所以在传承方面比起其他形式的教授方法更容易完美而直接。辽宁省葫芦岛市老中医李久安出身于中医世家,原先在公立医疗工作了几十年,退休后自己办起了民营中医医院。他有一个儿子,三个女儿,他都让他们学习中医,把自己几十年的世家经验毫不保留地传授给子女们,他还鼓励支持儿子、女儿们分别办起了自己的中医医疗机构。现在他们家共有四个中医医疗机构,为传承发展中医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在当前中医后继乏人乏术的情况下,鼓励支持中医世家传承发展中医是更快捷更有效的方式。
三、应大力支持中医世家在传承中医上的重要作用。现在在国家政策层面上对如何保护支持中医世家发展还缺乏顶层设计、或者说主管部门还没有认识上去。就象20年前的1998我曾呼吁要重视民间中医,发展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当时少人理解一样。现在我们仍必须大力呼吁:国家及各级中医管理部门应重视中医世家在传承发展中医上的重要作用。我建议,一是国家应制订支持保护鼓励发展“中医世家”的政策;二是对现有的“中医世家”应进行调查统计,完善人才信息库;三是对“中医世家”中的优秀人才,国家应拨出专款进行培训提高;四是对有特色的世家医技或学术经验应列入“申遗”,或列入科研项目进行开发研究;等等……。
我期待“中医世家”能繁荣能发展,这是传承中医的需要,也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
(特色医疗分会,2018-05-03)
第36次全国特色医疗名医学术交流会暨风湿骨病痛症论坛在郑州召开
“东风浩荡又一春,四方名医聚郑城。交流经验学政策,传承中医为初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的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特色医疗分会、北京聚医杰医药科学研究院、中国医疗卫生信息网联合主办的“第36次全国特色医疗名医学术交流暨风湿骨病痛症论坛(培训)”会议已于2018年4月24日—25日在郑州市二七区二马路红珊湖酒店隆重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60多位特色医疗名医和民间中医参加了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特色医疗分会秘书长李莹莹主持,朱军副会长致开幕词,朱显沛副会长、朱华春副会长出席了会议。江淑安会长发表了主旨演讲并作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和考前培训讲座;中共中央宣传部干部培训中心原主任冯复加教授出席了会议并讲话。
会议历时两天。著名风湿病专家、南京市张安林教授作了“多元思辨抗毒平衡法论治风湿性关节炎经验”的讲座;著名骨病专家、北京皇城股骨头坏死专科医院黄宏院长作了“国医名师黄克勤中医保守治疗髋关节骨性关节炎的临床观察”主旨讲座;朱显沛、朱军、黄昭霖、金志道、倪晓畴、吕大力、周岩、李久安、刘兆华、平瑞瑞等专家分别就有关专题作了学术交流;部分会议代表也作了经验介绍。会议自始至终洋溢着浓厚的学术氛围,参会代表纷纷反应收获巨大。
会议授予辽宁省葫芦岛市李久安老中医“传承中医贡献奖”。会议还表彰了14项优秀论文奖。
(特色医疗分会,2018-05-03)
十九大健康中国战略宣传暨骨与关节疾病防治报告会在泰安隆重召开
2018年4月9日上午,在巍峨雄伟的泰山脚下,“十九大健康中国战略宣传暨骨与关节疾病防治专题报告会”隆重召开。
本次大会由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中医养生与营养保健分会、三高四病预防工程办公室等单位联合主办,旨在宣传十九大报告精神,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科学防治骨与关节疾病。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原院长、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陈珞珈教授,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副会长、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中医养生与营养保健分会会长、德圣集团董事长乔得径先生等领导和专家,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1500人参加了会议。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副会长、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中医养生与营养保健分会会长、德圣集团董事长乔得径先生作大会致辞。乔会长用“十论”阐述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健康中国战略的深刻理解。这“十论”分别是基础论、推动论、标志论、大健康论、预防为主论、中医药发展论、健康服务业发展论、食品安全论、医养结合论、深化医改论。
健康中国战略“十论”,深刻阐述了健康中国战略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重要地位、作用和意义,以及我们如何去贯彻好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康中国”战略的指示和措施,用中医中药和健康干预去促进和保障人民的健康。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原院长、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陈珞珈教授做了《中医药的大好形势与营养保健的重要意义》的报告。陈会长立足全民健康和中医药的服务与发展,全面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下中医中药发展的大好机遇和独特优势,以及中医医疗与健康服务的发展思路。陈会长的报告,让全体与会代表深受鼓舞。
王龙卿教授在大会上做了《养骨重在养生》的专题报告,他的报告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受到大家的普遍好评
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让我们认真学习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所做报告的精神,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理念、新蓝图、新战略,为健康中国战略的实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做出我们的努力和贡献!
(协会秘书处,2018-04-12)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中医脐疗分会在京成立同时启动全国中医脐疗专科共建工程
为了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提高,大力推广特色中医药技术方法,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中医规范化诊疗服务的能力,降低抗菌素的使用率,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 2018年4月10日,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中医脐疗分会成立大会暨全国中医脐疗专科共建工程启动大会在北京人卫大厦隆重召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副局长、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吴刚会长,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陈珞珈会长,国医大师王琦教授,全国名老中医孙光周教授,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付国兵教授,中国中医药报社中医健康养生杂志社主编马骏博士,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副会长王静教授,中医脐疗分会会长高相海教授,中医罐疗与自然疗法专业委员会李略秘书长,中医脐疗分会石岩泰副会长兼秘书长等出席了大会。大会由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吴彦副秘书长主持。
(协会秘书处,2018-04-12)
健康服务业动态
河北:推出《国医话健康》养生微视频
近日,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河北省广播电视台共同推出中医健康养生微视频《国医话健康》。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徐春芳在上线仪式上表示,《国医话健康》是适应新媒体时代要求,面向公众积极推送权威中医药健康养生知识的有益探索。节目制作方应整合优势资源,对标先进省市,不断提升节目的拍摄制作水平。
《国医话健康》正式上线后,将在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官方微信“河北中医药”和河北广播电视台两微一端及“冀时云”平台以每周两期频度同步推送。
(摘自:中国中医药报,2018-04-26)
中医文化养生节目《中医说》上线发布
4月27日,中医文化养生类节目《中医说》上线发布会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该节目采用主题式分集,每集围绕一个既定主题病例展开,由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的著名中医专家讲述病因病机、治疗预防措施和医患故事。
《中医说》节目由山东网络广播电视台与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打造,该节目将以山东IPTV电视屏为基础,拓展广播端、网络端、移动端等多个传播渠道,构建《中医说》栏目的立体化传播平台。目前,该节目已在山东网络广播电视台IPTV海看、轻快、山东手机台试播,社会反响良好。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主任袭燕,副主任、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孙春玲等出席活动。
(摘自:中国中医药报,2018-05-02)
天津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发展传统食养服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天津市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将加强传统食养指导,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大力发展传统食养服务。
实施方案提出,天津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制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居民食养指南,引导养成符合天津地区饮食特点的食养习惯。通过多种形式促进传统食养知识传播,推动传统食养与现代营养学、体育健身等有效融合。开展针对老年人、儿童、孕产妇及慢性病人群的食养指导,提升居民食养科学素养。实施中医药治未病健康工程,逐步形成适合居民健康需求的食养制度体系。
实施方案还提出,建立传统养生食材监测和评价制度,开展食材中功效成分、污染物的监测及安全性评价,积极研发本市特色食品,纳入我国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名单。深入调研,筛选一批具有一定使用历史和实证依据的传统食材和配伍,对其养生作用进行实证研究。
为推进传统食养产品的研发以及产业升级换代,实施方案还明确表示,将现代食品加工工业与传统食养产品、配方等相结合,推动产品、配方标准化,推进产业规模化,形成一批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较大的食养产品。积极参与建立覆盖全国养生食材主要产区的资源监测网络工作,掌握资源动态变化,为研发、生产、消费提供及时的信息服务。
(摘自:经济参考报,2018-05-07)
第十届世界养生大会将开幕 多国专家献策中医药国际化
由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中医药大学联合主办的第十届世界养生大会将于5月11日至13日在合肥安徽国际会展中心召开。期间,2018国际中医药论坛、第四届安徽国际养老产业博览会等将同期举办。
据世界养生大会秘书长郑志坚主任医师介绍,从1999年在北京举行首届至今,世界养生大会已举办了九届。大会旨在弘扬科学养生文化,传播科学养生理念,发展良性养生经济,营造良好养生环境,推动全人类身心素质的全面提高。
他说,第十届世界养生大会将以“发展中医药产业,助力健康中国战略”为主题,邀请国内外中医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各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代表及健康城市县相关部委领导汇聚一堂,就中医养生保健、“互联网+”、中医药文化、中医药与健康养老、中医药健康旅游、中医药标准化、信息化、产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等热门话题进行主题演讲和交流。
国际中医养生大会理事会执行主席张辉告诉记者,本届大会包括开幕式及大会主旨论坛,分论坛包括2018国际中医药论坛、中国医疗与养老产业发展论坛、中医药服务大众高层论坛。其中2018国际中医药论坛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主办。
张辉说,论坛宗旨是汇聚海内外中医药产学研力量,打造国际中医药高端智库;汇聚全球华人资本,打造中医药投融资国际发展共同体;汇聚国内中医药企业,打造国际中医药品牌共同体。其主旨论坛主题为:“一带一路”倡议下传统中医药国际化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据了解,5月12日上午举行的中医针灸分论坛,将汇聚中国、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的著名中医师、针灸师、中医院校教授等,交流展示最新研究成果。
(摘自:中新网,2018-05-08)
重庆市中医治未病服务能力建设座谈会召开
5月15日,重庆市中医治未病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座谈会在綦江区召开,全市9家国家中医治未病服务能力建设单位所在区(县)的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和中医医院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会议旨在进一步总结中医治未病的经验和方法,推进中医治未病工作的展开,更好地为老百姓提供预防保健服务。会上,来自綦江区、万州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垫江县等9个区县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就本区县中医治未病服务能力建设情况、工作亮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进行了交流发言。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巡视员方明金对中医治未病工作提出要求,首先要加强中医治未病的宣传,并加强中医治未病人才的培养;二要大力提升服务能力,在拓展服务项目、改进治未病管理服务模式方面下功夫,大力发展社会养生保健事业;三要抓好几个骨干项目,包括基层中医药健康管理、中医药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医药治未病服务项目产品开发。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和健康服务方面的独特作用。
(摘自:中国中医药报,2018-05-18)
广西防城港市举办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会议形成中医壮瑶医养生保健服务网络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会议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培训会在防城区那良镇召开。会议总结该市2017年中医药工作,并研究部署2018年重点任务。提出形成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发展的中医壮瑶医养生保健服务网络。
会议部署了2018年工作要点,强调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优势,为健康防城港建设服务。开展健康扶贫工作。加大基层卫生院中医馆基础建设、中医文化、技术、设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帮扶力度。推进中医重点专科及基层工作站的建设。初步形成一批专业与地域覆盖面广、中医特色明显、临床疗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中医重点专科。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形成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发展的中医壮瑶医养生保健服务网络。加大中医药文化宣传力度。以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名医走基层巡讲义诊为载体,推广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技术和方法。
在同期召开的中医药法培训会上,有关专家对中医药法进行解读,并对中医药工作监督要点进行了讲解。
防城港市各级卫生计生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摘自:中国中医药报,2018-05-28)
民间中医动态
中菲民间友好组织推动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
“随着中医药文化行活动的开展,目前中医已逐渐受到菲律宾主流社会的关注。我们非常期待与广西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南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携手,再次促成中医中药文化代表团访菲,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文化的海外传播。”菲律宾中国了解协会APCU理事陈欣4日在广西南宁与广西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进行工作会谈时表示。
菲律宾中国了解协会以下简称菲中了解协会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成立的菲中民间交往组织,该协会在菲中建交方面曾扮演重要的角色。菲律宾前总统阿罗约于2017年当选协会主席。
陈欣告诉记者,菲律宾是东盟各国中受西方文化影响最深的国家之一,长期以来,当地一直以西医为主,传统中医在菲律宾尚未获得合法地位。
“2017年6月,10名来自广西的中医药专家、艺术家、媒体人组成‘中华文化东南亚行——中医中药文化行’传统文化代表团走进菲律宾。中医药专家先后为马尼拉、达沃、宿务等地的重要社团和菲律宾民众、中国驻菲使领馆等进行义务诊疗、健康咨询,让许多民众第一次领略到了中医治疗的‘神奇’。他们发现很多西医无法根治或需手术解决的病症,通过中医治疗就可以缓解或治愈,且不会产生副作用。”陈欣说。
在他看来,“随着菲律宾各阶层接受中医治疗理念与方式的人越来越多,推动中医进入菲律宾主流社会将指日可待。”为此,该协会计划今年二度携手广西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开展“中华文化东南亚行——中医中药文化行”活动,扩大活动范围及规模,延长义诊时间,力求让中医药文化更好地惠及菲律宾民众。
广西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秘书长赵克对此表示认同,他说,“中华文化东南亚行——中医中药文化行”是由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主办,该中心承办的一个长期公益化项目,旨在通过到东南亚国家举办中医健康养生讲座、中医专家保健义诊活动及翻译出版中医药文化图书,传播中医中药文化,促进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文化交流,增进民众之间了解和友谊。
赵克说:“当前中菲两国关系正进入新时代,我们希望与菲中了解协会加强合作,共同搭建民间友好交流平台,推动双方在文化、教育、中医中药以及经贸等领域开展更多交流。以形式灵活、内容丰富的民间交往,促进两国关系稳步向前发展。”
(摘自:中国新闻网,2018-06-04)
海南启动“民间中医”转正
海南省卫生部门日前启动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摸底报名,为有序推进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有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根据《海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方案》,海南省将分几个步骤推进“民间中医”转正工作。5月上旬,各市(县)卫生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推荐考核专家,成立资格考核专家库。在考核中,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将根据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在专家库中抽取考核专家。6月底前完成《海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施细则》。海南省计划于12月中旬前开考,12月底前通过考核并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民间中医,可以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摘自:中国中医药报,2018-06-15)
云南省民族民间医药学会成立哈尼医药分会
云南省民族民间医药学会哈尼医药分会成立大会日前在普洱市举行。
云南省民族民间医药学会哈尼医药分会的成立,旨在为哈尼医药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搭建平台,补充完善云南省民族民间医药体系,助推云南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
多年来,普洱市民族传统医药研究所和市中医医院积极开展哈尼医药的挖掘、整理、研究、运用及推广工作,收集整理研究哈尼医药单方验方一万多种,编写出版了多部哈尼医药书籍,5种哈尼族医药技术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为民族医药文献整理及适宜技术筛选推广项目,初步确定了哈尼族医药理论。
(摘自:中国中医药报,2018-06-15)
陕西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试考
“应该能通过,考官说我的中医基础还不错!”6月13日,来自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关庄村的村医田王盈,经过陈述问答、技能技术操作、中药辨识3个环节的考核,很自信地走出考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近一周年,陕西省在全国率先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先行考核,为该省全面开展考核奠定基础。来自西安市未央区、铜川市144名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参加先行考核,其中年龄最大者72岁。
政策落地 顺应民意心声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及时成立专家组,召开6次论证会,3次在全省范围内征求管理人员、专家、民间中医从业者、法律顾问等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制定了《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每一次讨论,专家都各抒已见,有时候还会争执不断,但大家都是为了让考核流程贴近实际。”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的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医疗科研处处长袁瑞华深有感触。
6月13日,在先行考核待考区,一些心里没底的应考者围在一起,相互打听考核流程、专长特色并交流医术。来自铜川市印台区62岁的民间中医杨百让说,他干中医30多年了,仔细研读实施细则后,觉得对有中医药基础的人来说,通过考核应该不成问题。
“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是中医药法的亮点,也是执行的难点,群众关注的热点。”袁瑞华介绍,“在讨论时,我们吸收法律专家、中医药专家和报考人员代表的意见。对这个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我们必须考虑到任何一种可能性,不断细化实施细则,在凝聚专家智慧、反映群众心声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量体裁衣 体现地方特色
在报考人员年龄方面,陕西省“下有底线、上不封顶”,即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年满23周岁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袁瑞华介绍:“我们不设通过比例,只看是否合格,即只要符合实施细则要求、达到标准者即算通过,不设置额外限制性条件。”
“终于有机会获得行医资格,我太高兴了,一定要好好干!”西安市未央区有着祖传中医医术治疗带状疱疹技术的孔雪娟说。
该省还规定,以下三类情况不需要两名医师推荐: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以及按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
在考核流程上,该省实行分组分站式考核,由7~9名考官组成考核组,符合“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的要求。对每一名应考者“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一个流程”,考核尺度松紧统一。
先行考核 评估政策效果
先行考核的目的是实践检验各项政策是否可行、流程是否合理、考官是否统一标准。
“这类考核不同于以往,既无经验可借,尺寸也难以准确把握,我的压力还是蛮大的。”负责中药辨识的考官之一黄以蓉说。
过硬的考官队伍是保证考核公平公正的前提。为此,陕西省组建了30人的考官队伍,既有来自省、市中医医疗机构副高以上职称的临床医师,也有步长制药、省药检所的中药专家。考核前,考官接受集中培训并签定保密协议;考核中,邀请纪检部门全程参与,以期用一把尺子衡量、一个标准检验,既不把确有专长人员拒之门外,也不让滥竽充数者混入中医队伍。
据袁瑞华介绍,本次考核抽调的考官既规避了参考区域的中医药专家,又坚持“三不”原则,即考官不能是应考者的指导老师,不能是应考者的推荐医师,不能是在社会培训机构任教的老师。
据悉,该省在先行试点考核后,会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细则,预计十月在全省全面推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让更多的民间中医通过合法途径“转正”。
(摘自:中国中医药报,2018-06-15)
民间中医,不看分数看本事
师带徒有了新出路
考核不是考试,而是以专家评议方式进行评价,这是中医类别医师准入制度改革的突破
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红沙社区的王堂珍今年56岁,每天总要看几次日历,盼着时间能过得快一点。5月,全国各地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工作陆续开始。他想早点拿到行医资格证,让自己合法行医。
王堂珍原先有行医资格证。他自学中医近10年,参加过上海和广州的函授学习,1988年参加海南省三亚市卫生局考试取得开业执照。1998年《执业医师法》颁布,其中第九条规定: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人,首先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本科、专科或中专学历。而该法规定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医师”考试,既没有考试所需的“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也未有部门组织。200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文件,要求妥善解决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当他拿着这份文件和所有证件前往办理时,却被告知文件已过期,不能办理。
说起王堂珍的医术,当地人有口皆碑。一位俄罗斯女留学生婚后3年不孕,在几家大医院治疗未愈,来三亚旅游时经人介绍找王堂珍,开了60服中药带回家,服完药就怀上双胞胎。
像王堂珍这样确有专长的民间中医,若放弃行医,不仅丧失谋生手段,还会导致某些独具特色、疗效显著的中医药宝贵技术和方法失传;若继续行医,往往成为打击非法行医行动的对象。为继承这些技术,有的执业医师拜民间中医为师,出现了“学生有资质,老师无资质”的怪现象。
去年7月,《中医药法》正式实施,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由至少2名中医医师推荐,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进行执业注册后,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药法》突破制度上的瓶颈,彻底打通了中医师带徒人员和确有医术人员的执业路径。
作为《中医药法》的配套文件,《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在2017年底正式实施,规定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采取专家现场集体评议方式进行,以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为主,必要时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为确保考核公平公正,防范考核舞弊风险,在充分考虑专家队伍基数基础上,规定考核专家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考核不是考试,而是以专家评议方式进行评价,这是中医类别医师准入制度改革的突破,符合中医药的学术特点。专家表示,《暂行办法》规定对中医医师资格管理进行了改革创新,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民间中医就能拿到中医医师资格证。
不少民间中医担心,通过专长考核拿到的证书含金量不足,在行医过程中会受到歧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余海洋表示,此类人员的医师资格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且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多成长于当地,在当地群众中认可度高,应当鼓励其更好地为当地群众提供中医药服务,规定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拟跨省执业的,需经拟执业机构所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暂行办法》的实施,绝不是解决民间中医的权宜之计,而是培养中医人才的长久之策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陈珞珈在各地讲课时,经常会被人问:全国几十所中医药大学培养了大量的毕业生,还需要从民间考核录用中医吗?
陈珞珈为记者提供了一组数据:在全国卫生技术人员中,中医中药人员仅占7。全国平均每个乡镇卫生院仅有1.85位中医;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仅1.08位中医,而且这些中医并非全用中医的方法治病。每家诊所的中医人员不足1人。一些农村和西部偏远地区,已经找不到中医看病了。
民间中医是指“三无中医”,即“无校、无照、无庙”。中国社科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组长陈其广说,“无校”是没在正规医药院校接受过学历教育;“无照”是没有政府法规正式审查合格后颁发的证照,甚至连乡村医生的证照都没有;“无庙”是没有正规的执业机构。据中国社科院调查,在农村边远地区仍然生存着至少15万名民间中医,他们长期处于有用、有益却“非法”的状态。
“基层和农村不需要中医吗?”陈珞珈说,这次考核注册民间中医,既保存了师带徒形式和民间独特疗法,又解放了一批身怀绝技确有疗效的中医,用改革思维与制度创新来加快充实基层和农村的中医人力资源,体现了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勇气、担当和智慧。
陈其广认为,不少地方把民间中医“进门难”当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只扶老树不栽新苗”。如果按照这样的思路,相当于断了年轻人通过师承学习中医的路。偏方治大病,高手在民间。中医的理论比较抽象,实践上有很多难以量化的地方,如脉象的判断,其微妙之处,是书本上学不来的,不但需要临床实操,还需要老师手把手地教,师承模式比较适合中医的特性。
中医药人才培养有两种模式:院校教育和师承教育。《暂行办法》的实施绝不是解决民间中医的权宜之计,而是培养中医人才的长久之策。陈珞珈说,过去中医主要是通过师带徒方式培养人才,与西方现代医学主要靠医学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是不一样的。中医的水平与学历有关,但不能唯学历论。
历代中医名家辈出,很多国医大师都不是院校教育培养出来的。如蒲辅周、董建华、李重人、王绵之等,并没有接受过正规的院校教育。陈珞珈说,很多省市的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以及名老中医,都是以优秀的成绩考试录用进来的。穿了“皮鞋”的中医,要多关心那些还在穿“草鞋”的中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原来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继续实施,保留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原渠道不变。《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也可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江湖骗子进不来
不埋没人才也不放任自流,不限制发展也不降低标准,把好民间中医人才的“入口”
不少人担心,大量民间中医通过考核注册后,会不会导致中医队伍质量下降?
“在严格规范的临床考核面前,江湖骗子是不可能进来的。”陈珞珈认为,《暂行办法》规定,申报人有两个条件: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要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要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两者共同的条件是:对某些病症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都要有2名执业中医师推荐。能否给他们发证,关键是有一系列完整配套的临床考核办法,还有5位同专业或同专科的专家对其临床疗效进行系统、全面的临床考核。
不少民间中医担心,他们长期在农村或基层看病,与体制内的中医没有联系,找不到2名执业中医师来推荐,推荐的中医也不了解他们。陈珞珈建议,各地在制订地方《实施细则》时,应正视并妥善处理这一问题。考核录用民间中医,关键在于临床水平,而不在于有几个执业医师来推荐。2名执业中医师推荐,不能成为前置条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一是注重风险评估与防范,对具有一定风险的中医医疗技术,由考核专家综合评议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二是注重分类考核,针对参加考核者使用的技术方法,分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设计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安全风险评估及防范要点。三是注重效果评价,由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和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综合评议其医术是否确有疗效,现场把握不准的,可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核验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有的民间中医认为,这次只让报考“内服方药类”或“外治技术类”一个专科或者自己擅长看的几个病,国家不应束缚民间中医的手脚。陈珞珈说,仅内科就有几百种病,现在三甲中医医院的内科主任医师,一辈子只会看一个系统的病,如脾胃病、肺病、肾病、心病等,有的专家甚至一辈子就专门看一个糖尿病。治病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不设门槛,不进行规范严格的临床考核,如何保证中医的疗效和安全性?
“不埋没人才也不放任自流,不限制发展也不降低标准。”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张健峰说,考核应侧重基层实践亦兼顾基础理论,避免产生只重经验、不知经典的“跛足”式人才,这样才能把好民间中医的“入口”。
(摘自:人民日报,2018-04-13)
政策法规
云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
第三条 云南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且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医疗机构执业、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或相近、从业满15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或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样式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常用中药目录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推荐医师承诺书;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并向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师承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可追溯3代以上医术渊源传承学习的证明材料),以及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及是否存在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初审,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安全(不良)事件的,不予受理。州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统一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对申报相关情况不实者,经查实,取消其报名资格且5年内不得进行再次报考,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不得再次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五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十六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八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采取票决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药类别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从事中药学教学或临床工作十年以上;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或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在云南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云南省申请执业的,须经云南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执业地点注册。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参照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在云南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云南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辽宁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辽卫办发 [2018] 246号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具备《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具备《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跟师学习起始时间为跟师学习合同约定的时间。跟师合同约定的时间早于合同公证时间的,起始时间为公证时间。
第四条 申请参加考核者(以下称申请人)的推荐医师执业类别应当与申请人申请类别一致,且与申请人申请考核专业相关。申请人申请考核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应当与推荐医师建议一致。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人,其指导老师应当具备《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且申请人申请考核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应当与指导老师的专业一致。
第六条 具备《暂行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申请人长期临床实践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可以采取粘贴公告、在大众传媒上登载公告等方式。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材料、公示情况报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报省卫生计生委。
第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申请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省卫生计生委官网进行公示。
第十条 考核专家根据申请人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患者随访、现场观察操作技术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核验。
申请人要求对其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及方药姐成保密的,考核专家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专家出具考核结论。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结论为合格的,考核专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范围进行认定。
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为内服方药类或者外治技术类之一的,认定结论为:内服方药名称及剂型或者外治技术具体名称+具体治疗病证;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既有内服方药类又有外治技术类的,认定结论为:主辅技术方法具体名称+具体治疗病证。
第十二条 省卫生计生委在官网上公示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并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合格人 员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后六个月内,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培训内容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省卫生计生委每年俎织一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注册、变更程序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或指定本辖区内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或者中医药学术组织承担,考核机构的条件应当符合《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范围为《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培训内容,具体考核内容由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可以采取个人述职、笔试、技能操作、患者评价等方式,具体考核方式由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并提前公布。
第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执业记录、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监督管理参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每年获得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25学分,其中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5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诚信“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申请人、推荐医师、指导老师和考核专家,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参加考核时,需提交指导老师出具的继续跟师学习两年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未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在跟师学习满五年后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参加考核时,需提交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满三年后继续跟师学习两年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后继续跟师学习的,应当按照跟师学习的有关要求,完成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跟师月记等相关跟师材料。
第二十五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本细则施行前,巳满五年的可申请参加考核;未满五年的,应当在中医医师指导下继续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青卫中〔201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是指中医、藏医和蒙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开始前三个月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告。
第六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中医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药类别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组成考核组。有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章 考核申请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年满23周岁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九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以上,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十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我省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八至第十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不少于3000字),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提交反映所从事专长疾病诊疗过程的医案每年12份);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推荐医师承诺书》;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与其专长密切相关的中医专科经典医著古籍等学习心得每年1篇,体现师承指导老师学术特长和经验的跟师笔记每年10篇、临床实践记录每年10篇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师承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对申报材料不实不全、申请者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安全(不良)事件的,不予受理。复审合格后统一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考核资格,取消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资格,今后不得再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医术专长陈述无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的,一票否决。专家人数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六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对具有较大安全隐患或对人体造成明显损害的,一票否决。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传承脉络的详细路线图;
2.医术的具体内容、方法、特点及有效性;
3.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二)现场问答
围绕申报者医术专长陈述中的中医理论知识、诊断技能、治疗方法及安全等方面进行问答。
(三)诊法技能操作
围绕申报者医术专长相关的病例进行口述,并模拟操作心肺复苏、体格检查、望诊、舌诊、脉诊、触诊、尿诊等内容。
(四)现场辨识中药及相关理论知识
1.考生在中医常用中药及毒性中药品种中随机抽取部分品种进行辨识;
2.考核相关中药的品种来源、性味归经、功能主治、常用剂量等知识点;
3.考核相关中药在煎服方面的特殊要求等知识点;
4.考核相关药物炮制工艺及流程要点;
5.考核相关中药用药禁忌、有毒无毒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等风险点。
第十八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如外治技术中无中药的可不进行现场中药辨识。
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传承脉络的详细路线图;
2.医术的具体内容、方法、特点及有效性;
3.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二)现场问答
围绕申报者医术专长陈述中的中医理论知识、诊断技能、外治技术方法及安全等方面进行问答。
(三)外治技术操作
1.围绕申报者医术专长相关的病例进行模拟操作,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2.有创外治技术无菌操作不合格,一票否决。
3.有创治疗所使用器械,应具备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传统工具应符合中医传统或经典理论或文献记载内容。
(四)现场辨识中药及相关理论知识
1.考生在中医常用中药及毒性中药品种中随机抽取部分品种进行辨识;
2.考核相关中药的品种来源、性味归经、功能主治、常用剂量等知识点;
3.考核相关中药用药禁忌知识等风险点;
4.考核相关药物炮制工艺及流程要点;
5.申请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以及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第十九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操作考核。
考核程序参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一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采取评分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地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要求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经注册后取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在我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我省申请执业的,须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执业地点注册。
第二十七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未经注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的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按照青海省医师定期考核有关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七至第十九条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中医基本理论、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等知识进行培训,并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将中医(专长)医师参加培训作为定期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二条 逐步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 港澳台人员在我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我省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1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宁卫计规发〔201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引导和规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行为,继承和创新中医医术传承教育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管理和组织工作;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市、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组织申报、初审、复审和实地调查核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是指中医(含回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内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连续在本区内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普遍认可;
(三)至少由本区内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熟知被推荐者诊疗水平,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五年以上。推荐医师同时推荐的人员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以及推荐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师承所在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
(六)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审核工作。
(一)申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者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报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初审意见,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合格后报送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
(三)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合格后,将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申请者有异议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复核,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允许参加当年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三条 申请者近五年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报名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考核。
第十五条 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提供相关情况不属实者,其今后不得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本周期申请者医师资格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第十九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程序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重点陈述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基本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及适用范围,有效性及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等。
(二)现场问答。围绕考核者医术专长,结合中医理论体系,由专家分别提问,申请者现场对问题进行回答。
(三)诊法技能操作。围绕考核者开展的医术专长,结合中医四诊理论,现场进行相关中医诊法技能操作。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风险点。
第二十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重点陈述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适应症和适用范围,有效性和典型案例,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二)现场问答。围绕考核者医术专长,结合中医理论体系,由专家分别提问,申请者现场对问题进行回答。
(三)外治技术操作。围绕考核者开展的医术专长技术,结合中医四诊理论,现场进行外治技术模拟操作,同时叙述技术要点。
(四)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重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
第二十二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主要以内服方药考核为主,适当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主要以外治考核为主,增加内服方药考核。考核程序参见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专家组经综合评议后,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合格票数多于不合格票数时,判定为考核合格;合格票数少于不合格票数时,判定为考核不合格。如专家现场评议意见分歧较大,当场无法确定的,由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合格者,考核专家组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由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每年至少一次,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中医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
(一)中医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4.对中医各家学说、学术流派和学术传承有较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5.对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成长经历、学术水平、执业方式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二)中药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药师;
2.具有丰富的中药学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的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三十一条 专家要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按照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统一调配,公平公正的完成执考任务。入库专家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三十二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务费用参照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由宁夏医药卫生学会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执业地点为“宁夏区域内”。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分类和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 在本区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本区范围内执业。外省中医专长)医师在本区内申请执业的,须经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执业地点注册。
第三十七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的定期考核,按照定期考核有关内容和要求,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对中医(专长)医师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应包括对其专长内容的考核、培训内容、医师行为记录等。
第四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四十一条 逐步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依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七条 港澳台人员在本区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且指导老师为本区的,可在本区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中医药回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的公告
(2018年第2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9日
第一条 为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加强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以下简称经典名方制剂)的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来源于国家公布目录中的古代经典名方且无上市品种(已按本规定简化注册审批上市的品种除外)的中药复方制剂申请上市,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实施简化审批。
第三条 实施简化注册审批的经典名方制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处方中不含配伍禁忌或药品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经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味;
(二)处方中药味及所涉及的药材均有国家药品标准;
(三)制备方法与古代医籍记载基本一致;
(四)除汤剂可制成颗粒剂外,剂型应当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
(五)给药途径与古代医籍记载一致,日用饮片量与古代医籍记载相当;
(六)功能主治应当采用中医术语表述,与古代医籍记载基本一致;
(七)适用范围不包括传染病,不涉及孕妇、婴幼儿等特殊用药人群。
第四条 经典名方制剂的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等责任的药品生产企业,并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中药饮片炮制、提取、浓缩、干燥、制剂等完整的生产能力,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要求的经典名方制剂申请上市,可仅提供药学及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免报药效学研究及临床试验资料。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资料的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第六条 经典名方制剂的研制分“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研制与制剂研制两个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古代经典名方目录公布的处方、制法研制“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并根据“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开展经典名方制剂的研究,证明经典名方制剂的关键质量属性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确定的关键质量属性一致。
“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是指以古代医籍中记载的古代经典名方制备方法为依据制备而得的中药药用物质的标准,除成型工艺外,其余制备方法应当与古代医籍记载基本一致。
第七条 申请人按申请经典名方制剂上市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应的 “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前申请上市的,可仅提交“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有关的申报资料,并在“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发布后补充提交经典名方制剂的相关申报资料。审核“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申请人因研究需要可延长补充资料的时限,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说明理由。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应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后申请上市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一次性提交完整的注册申报资料。
第八条 受理经典名方制剂上市申请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可安排与申请人进行会议沟通,对“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等提出意见建议。申请人应当根据沟通交流结果修改、完善申报资料。
第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在收到首家申请人提交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后5日内,应当在其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期为6个月。公示期内,其他申请人可继续通过申请上市程序提交自行研制的该“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申请人名单一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结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经典名方物质基准”进行审核,并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形成“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均不符合要求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可以允许其他申请人继续提交“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应当对经过审核的统一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月,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公示期结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组织申请人、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修订,并将审定后的统一标准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鼓励申请人参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的研究、起草并享有成果,在发布的统一标准中标注起草单位的名称。
第十一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收到经典名方制剂申请上市的申报资料后,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及毒理学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按照审评需求启动研制现场检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并通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查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查机构组织开展研制现场检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依据技术审评意见、研制现场检查报告、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经审评不符合规定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将审评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评意见,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经典名方制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对所用药材、饮片及辅料的质量,制剂生产、销售配送、不良反应报告、追溯体系等负责。
第十四条 经典名方制剂的生产工艺应当与批准工艺一致,并确保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合规。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
第十五条 经典名方制剂药品标准的制定,应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作对比研究,充分考虑在药材来源、饮片炮制、制剂生产及使用等各个环节影响质量的因素,系统开展药材、饮片、中间体、“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对应实物及制剂的质量研究,综合考虑其相关性,并确定关键质量属性,据此建立相应的质量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确定科学合理的药品标准。加强专属性鉴别和多成份、整体质量控制。
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内控药品标准,根据关键质量属性明确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关键质控点及相关质量要求。企业内控标准不得低于药品注册标准。
第十六条 经典名方制剂的药品名称原则上应当与古代医籍中的方剂名称相同。
第十七条 经典名方制剂的药品说明书中须说明处方及功能主治的具体来源;注明处方药味日用剂量;明确本品仅作为处方药供中医临床使用。
第十八条 经典名方制剂上市后,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及时修订说明书。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生产销售、临床使用、不良反应监测、药品上市后的变更及资源评估等情况的年度汇总结果及相关说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
第二十条 对批准文号有效期内未上市,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经典名方制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批准其再注册,批准文号到期后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经典名方制剂的上市审批除按本规定实施简化审批外,申报资料的受理、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现场检查、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检验以及经典名方制剂上市后变更等的相关注册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注册简化审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8年实施的《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首次明确了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以下简称经典名方)制剂的注册管理要求。国发〔2015〕4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简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复方制剂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据此,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经典名方制剂有关注册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经过
国发〔2015〕44号文件印发后,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了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沟通,以共同加快经典名方制剂相关文件的起草。2017年5月,成立起草工作组,明确起草的思路和分工。2017年10月9日至10月31日,上网公开征求意见。随后,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18年4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局长专题会审议了《规定》,予以原则通过。会后,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召开定稿会,完善了有关文字。2018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再次完善了《规定》。
三、主要内容和说明
《规定》共22条,内容依次涉及经典名方目录、简化审批的条件、申请人资质、物质基准的申报与发布、经典名方制剂的注册程序及管理要求、各相关方责任等。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
经典名方在我国有着悠久、丰富的人用历史,但由于其药材不稳定及成份复杂,其质量的批间一致性易受到影响,不利于疗效的稳健发挥。为此,在借鉴日本汉方药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引入了物质基准的管理要求,以其作为质量控制的基准。但是,在文字表述上是否沿用“标准汤剂”的叫法,专家提出了不同意见。有的专家认为中药起源于我国,不能照搬日本的表述语汇。又有专家建议使用“标准制剂”“原方制剂”的表述,但由于“制剂”系成药概念,易引起误解,因此未予采用。综合多方因素,最终在征求意见稿中采用“标准煎液”的表述。然而,“标准煎液”的表述仍存异议,一些同志认为不能完全反映散剂、膏剂等临床用药方式。无论日本汉方药的“标准汤剂”还是征求意见稿中的“标准煎液”均意在为制剂提供“物质基准”,是衡量制剂与中医临床所使用的药用物质是否一致的标准,因此,综合各方意见,最终统一表述为“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对汤剂而言,该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又可称为“标准汤剂”或“标准煎液”。
(二)关于受理审批程序
经典名方制剂的受理审批程序应根据其自身特点予以合理设计。经典名方制剂的研制分“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研制与制剂研制两个阶段,但申请人在申报注册时仅按申请经典名方制剂上市的程序提交注册申请,无需提交“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注册申请。此程序设计主要是为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要求,方便申请人申报,避免“两报两批”。
对于在发布统一的 “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前申请上市的,可仅提交“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有关的申报资料,并在“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发布后补充提交经典名方制剂的相关申报资料。审核“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申请人因研究需要可延长补充资料的时限,同时向药品审评机构说明理由。
药品审评机构在收到首家申请人提交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后5日内,在其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公示期为6个月。公示期内,其他申请人可继续通过申请上市程序提交自行研制的该“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一并予以公示。经对药材选取的代表性、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对应实物的制备方法与古代医籍记载的一致性、经典名方物质基准与制剂的质量相关性等方面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均不符合要求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机构可以允许其他申请人继续提交“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相关资料。
而对于在发布相应“经典名方物质基准”后申请上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注册申报资料,包括生产企业自行研制的“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对应实物的相关资料、制剂申报资料、毒理研究资料等,不存在“关门时限”的问题。
(三)关于质量控制
中成药质量一致性一直是中药质量控制的难点,单纯依靠终端标准检验有很大的局限性。为保证经典名方制剂质量与疗效的相对一致,需要建立从药材源头到饮片、中间体、制剂全链条的质量控制措施,且整个过程需与“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比对。在质量比对、控制中,质量评价的指标和方法尤为关键。指标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药材-饮片-“经典名方物质基准”所对应实物-制剂的相关性以及与临床疗效的相关性,需采用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等整体控制方式对中间体、制剂的质量进行控制,鼓励使用DNA条形码检测、生物活性检测等方法的探索性研究和应用。同时,参照国际上质量控制的先进理念,引入了“质量属性”方面的要求,申请人需对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或一致性的物理、化学、生物活性等质量属性进行研究,并据此选择评价指标。
综上,考虑中药质量控制的复杂性,申报资料要求主要是基于通过药材、饮片到制剂的生产全过程控制以全面控制经典名方制剂质量的目的而设定的,符合目前中药质量控制的发展趋势,因此,这些要求不应被视为是仅针对经典名方制剂设置的技术高门槛,更不应被视为与简化审批相矛盾。简化审批的目的不是为了降低技术要求,而是为了传承发展好中医药事业。只有不断加强质量意识,才能使经典的方剂转化成经典的中成药产品。
(四)关于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经典名方虽然有着长期的人用史,但一直缺乏系统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科技部“十二五”有关专项在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中已发现个别经典名方出现明显安全性风险,也说明经典名方制剂有必要进行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此外,一些药材存在多基原的现象,而不同基原的使用可能带来不同的安全风险。因此从保证公众安全用药出发,规定每个经典名方制剂申请人均需系统、深入地开展非临床安全性研究。
(五)其他
考虑经典名方制剂来源的特殊性,即经典名方是历代医家的临床经验总结,是先贤留给后人的宝贵财富,不属于某个个人或科研机构所专有,批准经典名方制剂上市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使用经典名方的需要,而且药品生产企业具有完整的生产能力,能更好地承担起质量控制的主体责任,鉴于此,将经典名方制剂申报主体仅限定为药品生产企业是适宜的,科研机构可参与相关研究工作。
申报资料的受理、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现场检查、生产现场检查、药品标准复核、抽样检验以及经典名方制剂上市后变更等的相关注册管理要求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4月25日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1.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允许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医疗联合体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
鼓励医疗联合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国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县级医院,并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延伸,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
1.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加强老年慢性病在线服务管理。以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儿童为重点服务对象,整合现有预防接种信息平台,优化预防接种服务。鼓励利用可穿戴设备获取生命体征数据,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2.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探索运用人群流动、气候变化等大数据技术分析手段,预测疾病流行趋势,加强对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三)优化“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加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的技术支持,探索线上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鼓励开展网上签约服务,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延伸处方等服务,推进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四)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
1.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2.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应用,提升基本药物目录、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的遴选等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1.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一站式”结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负责)
2.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广大“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
3.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
(六)加强“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
1.鼓励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医疗工作者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适宜技术推广”行动,围绕健康扶贫需求,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通过远程教育手段,推广普及实用型适宜技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3.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科协负责)
(七)推进“互联网+”人工智能应用服务。
1.研发基于人工智能的临床诊疗决策支持系统,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开展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医疗健康智能设备的移动医疗示范,实现个人健康实时监测与评估、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支持研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医用机器人、大型医疗设备、应急救援医疗设备、生物三维打印技术和可穿戴设备等。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医疗健康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八)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协调推进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联通,强化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数据采集,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2.加快建设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大力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二级以上医院要健全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提升医院管理效率。三级医院要在2020年前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通共享,有条件的医院要尽快实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3.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推动各级各类医院逐步实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的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软硬件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九)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
1.健全统一规范的全国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与标准体系。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的规范管理,制订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全面推开病案首页书写规范、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与代码、医学名词术语“四统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2.加快应用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规范,强化省统筹区域平台和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统一数据接口,为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支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十)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
1.围绕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利用信息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提高医疗服务供给与需求匹配度。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开展移动护理、生命体征在线监测、智能医学影像识别、家庭监测等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2.支持医学检验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推进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做好患者信息规范共享、远程急救指导和院内急救准备等工作,提高急救效能。推广“智慧中药房”,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一)提升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1.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布局,合理配置,实施区域中心医院医疗检测设备配置保障工程,国家对中西部等地区的贫困地区予以适当支持。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基层装备保障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重点支持高速宽带网络普遍覆盖城乡各级医疗机构,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推动光纤宽带网络向农村医疗机构延伸。推动电信企业加快宽带网络演进升级步伐,部署大容量光纤宽带网络,提供高速率网络接入。完善移动宽带网络覆盖,支撑开展急救车载远程诊疗。(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面向远程医疗、医疗信息共享等需求,鼓励电信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优质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推进远程医疗专网建设,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支持各医疗机构选择使用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及时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加强使用管理,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
2.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三、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
(十三)强化医疗质量监管。
1.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
2.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当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十四)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1.研究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
2.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智能医疗设备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偏远边疆地区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引入优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