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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期
协会通讯

第二十一期

发布时间:202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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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医药大会专栏

 

江西省委书记刘奇批示要求 抢抓机遇加快中医药强省建设

近日,江西省委书记刘奇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作出批示,要求抢抓机遇、认真谋划对接,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加快建设中医药强省。江西省省长易炼红批示指出,省政府常务会议要组织专题学习,研究江西省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江西省副省长孙菊生批示要求,省中医药管理局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全面、深入把握文件精神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的基础上,加紧制定本省中医药强省建设五年行动纲要。纲要的制定,既要充分体现本省中医药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更要充分认识到本省中医药发展即将面临的空前竞争压力。
10月31日,孙菊生到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调研,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召开座谈会。
会议要求,全省中医药系统要把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要切实加强政策引领,着力营造江西中医药发展环境。注重补齐短板,着力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立足江西实际,着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守正创新,着力提升中医药创新能力,坚持人才为先,着力健全人才培养新模式。扎实推动《意见》在江西落地见效。
会议强调,牢牢把握《意见》的总体要求、根本任务和具体目标,充分发挥江西中医药资源优势、产业优势,拿出奋勇争先的精气神和切实可行的落实举措。要立足江西省情实际,研究制定江西省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抓紧修订《江西省中医药条例》,抓紧编制《江西省中医药强省建设五年行动纲要》,为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开拓道路、提供保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要,不断增强江西中医药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

(中国中医药报,2019-11-08)

湖北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晓东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 发挥比较优势加快中医药强省建设

11月4日,湖北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晓东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中医药大会部署,按照湖北省委工作要求,研究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等工作。
会议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中医药大会部署,充分认清中医药在健康湖北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加快湖北省中医药强省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要发挥湖北省中医药底蕴深厚、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擦亮医圣李时珍“招牌”,传承弘扬中医药文化,着力破解制约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加快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着力推进中医药科研和技术创新,做强做大湖北中医药企业、品种、品牌,抓住“三医联动”改革的关键环节,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与国家中医药发展规划和项目的对接,完善产业发展协调推进机制,建立全链条质量监管体系,实现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中医药报,2019-11-07)

黑龙江省委书记张庆伟主持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并强调 着力推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

11月1日,黑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庆伟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重要指示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审议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意见》,部署相关工作。
会议强调,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要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把全会精神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学习内容,加强制度自信宣传教育,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在全省掀起学习宣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热潮。要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既全面系统、整体把握,又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做到理解得深、把握得准、落实得好。要抓好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科学谋划、精心组织,远近结合、整体推进,确保全会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要保持定力办好自己的事情,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快建设“六个强省”,以全力冲刺的干劲做好当前工作,更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形成对国家重大战略的坚强支撑。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刻阐明了发展中医药的重大意义,对新时代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出殷切希望。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着力推进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加快中医药产业化现代化,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全省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中国中医药报,2019-11-04)

四川省委书记彭清华主持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并指出 促进中医药传承发展与开放创新

11月1日,四川省委召开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和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作出的重要指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听取前三季度全省经济运行及民生工作情况汇报。四川省委书记彭清华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四川是中医药大省,川派中医名家辈出,川产中药材资源富集,素有“中医之乡、中药之库”的美誉,我们必须保护好、传承好、发展好中医药学这座宝库。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加强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筑牢基层中医药服务阵地,强化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不断提升中医药治理能力。要规划道地药材基地建设,打造更多有市场影响力的川产中药品牌,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要加强中医典籍的研究利用,加快中药新药的创制研发,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促进中医药传承发展与开放创新。要发挥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形成推动中医药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

(中国中医药报,2019-11-04)

国家中医药局召开局长会议 强调把当前工作重点落到贯彻落实的实际行动上

10月2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局长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
会议指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首要任务,全局上下要深入学习,认真领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医药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事关健康中国建设,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医药局和中医药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责任感,全身心投入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工作中去,为建设健康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会议强调,在抓紧传达学习、全面领会精神、准确把握核心要义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务实举措,把当前工作的重点落到贯彻落实的实际行动上,聚焦目标任务落实、制定重要配套文件、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明确时间表和任务书,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把工作一项项抓细抓实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协调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出台政策举措,推动各地贯彻落实,促进各地中医药快速发展。
会议还对局机关直属单位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具体工作和全国中医药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具体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

(中国中医药报,2019-10-30)

习近平对中医药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传承精华 守正创新
为建设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李克强作出批示


10月25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中医药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中医药学包含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其实践经验,是中华文明的一个瑰宝,凝聚着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博大智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医药事业取得显著成就,为增进人民健康作出了重要贡献。
习近平强调,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充分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为建设健康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指出,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在推进建设健康中国的进程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动中医药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药品研发,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中的独特优势,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在传承创新中高质量发展,让这一中华文明瑰宝焕发新的光彩,为增进人民健康福祉作出新贡献!
全国中医药大会25日在北京召开。会上传达学习了习近平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出席会议并讲话。她表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定文化自信,深化改革创新,扎实推动《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落地见效,走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发展路子。完善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办中医诊所等医疗机构,改革院校和师承教育,提升临床诊疗水平。挖掘民间方药,建设道地药材基地,强化质量监管。深化医保、价格、审批等改革,促进科技创新和开放交流,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会议对全国中医药杰出贡献奖获奖者进行了表彰。上海市、广东省、甘肃省、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药监局负责同志在会上作交流发言。
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负责同志,全国中医药杰出贡献奖获奖者等参加会议。

(新华社,2019-10-25)

协会要闻

 

 

第二届中国(甘肃)中医药产业博览会“食药康养产业论坛”在甘肃定西成功举办

8月24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甘肃省人民政府主办,定西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食药康养产业分会承办的第二届中国(甘肃)中医药产业博览会“食药康养产业”论坛在“千年药乡”、“天然药仓”的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成功举办。“活化定西特色产业,促进定西经济融合发展”是论坛的主题。
来自全国各地的医药卫生与营养保健领域的领导、专家、名医、名企齐聚陇西,共商食药康养产业发展大计,共议定西大健康产业布局,共谋活化定西特色产业,促进定西经济融合发展。此次论坛内容丰富,亮点频现,众多知名中医药、大健康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各抒真知灼见,纵论机遇与发展,为全国和定西康养产业发展建言献策。如何将小产品打造成大产业成为论坛的热点。
原卫生部何界生副部长在大会上致辞,她希望定西和陇西利用好“药博会”这个国字号品牌,充分发挥中药材资源优势,通过跨界合作构建新产业模式,整合健康养生产业上下游资源,使“治未病”健康服务深入到每个家庭。同时,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吸引更多高端跨界人才投身到大健康产业中来,进而推动中医药产业创新和多元化发展,通过产业发展带动当地群众脱贫致富。
甘肃省定西市常务副市长王钧、辽宁省抚顺市副市长臧红在大会上致辞,国医大师唐祖宣、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陈珞珈会长、江西省农业科学院陈光宇副院长、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研究所赖建强副所长做了主旨报告。
中国健康管理协会健康文化委员会张军副秘书长、黑龙江省中医研究院王伟明副院长北京医院营养科李长平主任、深圳万基健康集团董事长、深圳市保健品协会金颂会长朗致药业公司基础医药中心罗卫总经理做了专题演讲。
本次论坛活动助力放大了“陇西药博会”的成功效应,因出席嘉宾规格高,内容丰富,报告新颖,主题鲜明,吸引了众多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企业家前来参会,辽宁省抚顺市副市长臧红同志亲自带队参加论坛。整个论坛气氛热烈,反响强烈。中国农科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国家开放大学生命健康学院、深圳万基健康集团、郎致药业集团等多家机构和企业就产品技术研发、适宜技术培训、中药材采购等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将做进一步磋商,共议双赢模式与发展思路。本次论坛活动,充分发挥了增进合作、推动发展的平台作用,促进了传统中医药与新兴行业和当地企业的交流合作,为定西大健康产业服务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新思路,为打开定西中医药产业发展工作新格局提供了新方法。中医中药作为定西地方特色产业和支柱型产业,将小产品做成大产业,走深加工、品牌化、地标化和产业融合的发展道路,必将使定西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成为西部药都,陇上新星。

(食药康养产业分会,2019-08-27)

第三届中国(昆明)国际大健康养生养老产业博览会在昆明成功举办

2019年10月24至27日,“第三届中国昆明国际大健康养生养老产业博览会暨首届中国药食同源产业发展大会”在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成功举办。此次博览会由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云南省分会、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昆明市商务局主办。
中国健康管理协会总顾问、原国家卫生部部长高强,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云南省老龄委主任李玛琳,原云南省政协常务副主席孟继尧,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陈珞珈,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王灿平,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和向群, 92岁高龄的国医大师张震等领导和专家出席了开幕式。会议由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和向群主持,500多人出席了开幕式。大会上高强部长做了“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几点思考”的主旨演讲,张震国医大师做了“中医中药的药食养生文化与方法”的主旨演讲;陈珞珈会长做了“我国中医药健康产业的政策、现状、问题与前景”的主旨演讲;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吴英萍会长做了“风湿骨病药食同源的临床意义与保健效果”的主旨演讲。
此次博览会设有养生养老发展论坛、中国药食同源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健康产业项目资源对接、采供洽谈会、康养与养老项目基地考察、中老年艺术大赛、敬老爱老公益活动等多个项目和版块, 博览会分布在三个展馆,约2.6万平方米的规模,各展馆累计参观近十万人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孟春、国家卫健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主任王春玉、中国园艺协会芦笋分会理事长陈光宇、云南省政府参事叶文、黑龙江省中医药研究院副院长王伟明、原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朱中一、云南云联旅居科技公司董事长曾晓成等十几位专家就健康中国行动、医养结合、我国中医药健康产业,大健康产业发展推动中国消费升级、健康生活目的地的建设思路及运营模式、养老产业新政策解读等话题在高峰论坛上发表演讲。
本届博览会主动服务“健康生活目的地”的云南,以绿色经济发展为指导,充分展示云南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优势和资源特色,为加快云南健康、养生养老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届博览会上,义诊活动规模比历届更大、并有许多权威专家出诊。本次大会邀请到了来自河北沧州的83岁的国家级名老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师蜂堂中医诊疗”第五代传人——孙光周老先生来现场义诊四天。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疼痛科主任带领他的团队及尖端仪器在现场进行义诊等等。
北京鹤年堂、乐氏同仁堂、山东东阿阿胶、师蜂堂等全国知名百年中药老字号等品牌企业齐聚此次博览会。北京鹤年堂非遗代表传承人雷松大师在博物馆现场进行传统手工制药技艺展示。博物馆设有健康中国行动—家庭药膳配方展示区,由中国药膳大师胡贺峰提供的家庭厨房药膳食谱。展会上的110种药食同源材料、30种药膳和用水果蔬菜雕刻的主题作品——大型百草药膳养生宴,直径1.13米的大灵芝、长度达50厘米以上的野山参、大茯苓等等,令众多参观博览会的广大观众大开眼界为、赞叹不已!
本届博览会的一大特点是专业性强、参展范围广、活动丰富。大健康产业链的中医中药产业、养生产业、养老产业、健康旅游、金融投资等医院、院校、集团、公司、中药老字号、中医馆、健康养生机构、营养保健、康养基地、休闲度假、适老用品、中药材种植和加工贸易机构等纷纷前来参会参展。

(协会秘书处,2019-10-29)

协会与日本国际医疗人才支援协会在养老护理人才方面开展合作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积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日本比我国更早的面临老龄社会问题,2019年1月日本通过介护保险接受养老服务的人数就高达508.1万人,其中接受居家护理服务的人数达381万人。在日本养老产业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形成了老年住宅产业、养老金融产业、文化生活服务、家务服务、福利器械用品和其他相关产业等细分领域,对中国养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国家开放大学生命健康学院成立以来非常重视学院的国际化交流与合作。为应对我国老龄化社会到来的挑战,学院积极关注学习日本养老产业体系人才队伍培养的经验,并致力于推进两国相关同行机构的沟通,促进养老企业间的合作。应国家开放大学生命健康学院邀请,日本国际医疗人才支援协会于2019年10月25日到访学院,在双方友好交流与会谈之后,日本国际医疗人才支援协会与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国家开放大学生命健康学院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日本国际医疗人才支援协会是服务于日本全国200多家专业医疗养老介护人培训和服务的专门机构,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推动中日双方在各个领域特别是家庭医疗与健康养老护理人才领域的合作,与国内多所院校建立了中日人才教育培训的合作关系,形成了成熟的养老介护国际人才培养方案。随着这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未来中日合作双方将充分整合国际国内养老服务相关人才培养培训及人才服务的资源,通过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引进、消化、吸收日本养老健康护理的理念和模式,帮助国家开放大学生命健康学院建立科学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标准和国际化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方案,借助开放教育办学模式的优势,为打造我国高质量养老健康护理人才队伍奠定坚实的基础。

(协会秘书处,2019-11-13)

 

 

中共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支部委员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研报告

根据机关工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协会实际情况,协会党支部按照调研提纲要求进行调研,现将具体调硏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情况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上级党委工作部署
1、共产党人的初心
主题教育活动以来,协会党支部安排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秘书处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相关论述,并且在协会网站和公众号发文,要求二级分支机构也要积极开展相关教育与活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的迫切需要。同时,这是进一步加强党对行业协会领导的迫切要求,是进一步夯实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基础的迫切要求,是推进全面脱钩改革不断深化、实现协会商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
我协会脊诊整脊分会、名中医学术研究专业委员会、肿瘤防治专业委员会、中医养颜保健分会、母婴家庭保健分会、特色医疗分会都根据自己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分别开展了讲党课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专题活动。
2、新时代行业协会的使命
在主题教育活动期间,正值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中医药大会,会上有关领导又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充分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为建设健康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守正创新”,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发展论述的一个最新论述。深入学习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发展的整体思想,就必须要正确地理解守正创新及其相互关系。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切实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那么什么是守正、守什么正?守正就是要守中医技术传承之正,守中医药传统文化之正,守中医姓“中”之正。而创新,就是要创中医技术现代化之新,创中医药文化现代化之新,创服务人类命运共同体之新。守正不泥古,创新不离宗。中医药文化只有在坚守技术、文化和本源的基础上,方能激发活力,增强自身的生命力和吸引力,从而对内助力于健康中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外为世界人民健康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3、加强行业协会党建工作
我们协会的党支部只有三名党员,常驻会工作人员只有七人。组织结构与组成成分比较特殊,管理模式是传统的纵向的行政管理与运行管理。总会以外的各个分支机构的党建工作,目前只能是横向的属地区域化管理。能否实行具体的行政纵向管理与虚拟的党建工作纵向管理双管齐下,以真正实现党的领导、党的工作、党的组织作用在协会层面管理意义上的“有效全覆盖”?这有待于今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探索。经研究、我们党支部已初步拟定:在年底的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先行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扩大到党员副会长层面,先向他们通报有关决策性文件精神,达成共识后再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以此作为党支部纵向虚拟化管理的尝试。
4、如何破解协会发展难题
关于此项调研,我们发现:目前分会数量不少,但质量需要提高,在中医药学科、临床专科、医药产业、健康领域全行业领先的分会还不太多。各个分会之间工作不平衡,有的分会办得红红火火,有声有色,也有个别的分会成为了“僵尸分会”,无声无息,要死不活。很多分会都有很好的专家、特色、技术、资本和人脉资源,各分会之间没有借力发展或抱团发展,没有实现优势互补。工作与经济发展上不平衡。有的分会工作和项目接连不断;有的分会入不敷出。在协会内部的结构上存在着缺项,如中药分会、民营医院分会等都还没有。协会的管理模式尚需研究和探讨,总会与分会的关系,总会的工作效率、服务意识和作风等有待于提高和改善。
我们协会开展这次主题教育,就是要进一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强化党的意识、政治意识,着力用党的工作增强党员群众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用党的力量把协会这块重要阵地守好、守牢,确保在协会的各项工作中、在面对各项风险的挑战中,始终都能牢牢把稳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都能做到坚定不移地听党的话,跟党走。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主题教育,就是提醒我们,要把自己的初心和使命,与自己的具体工作任务相结合。只要我们不忘初心,心中负有使命感,就不会偏离前进方向。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1、要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进一步加强、完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
2、要逐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强化制度落实;
3、加强总会员工思想道德教育和自律教育,把党建工作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三、主题教育的目标任务
1、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推动协会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学思践悟。要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政治功能摆在首位,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党性教育,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撰写心得体会、开展专题学习讨论等形式开展学习。
2、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党支部要突出问题导向,注重通过集中座谈、个别谈话、走访群众等形式,听取分支机构党员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让党支部成员在三个方面取得实效: 一是更加坚定理想信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信念。二是更加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三是更加严守党的纪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群众路线,接受人民监督。
3、加强对权力的制约
进一步健全决策机制,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要充分听取分支机构、基层会员的意见与建议,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权力的行使要受到更多的制约和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防止权力滥用错用。
4、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职业归属感、荣誉感、幸福感
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从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要求中,充分认清提高能力素质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激发抓学习、强素质、长本领的内在动力。尤其要按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八个方面要求,努力增强学习本领、增强政治领导本领、增强改革创新本领、增强科学发展本领、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增强狠抓落实本领、增强驾驭风险本领,大幅度提高为党和人民服务的能力水平,切实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履职尽责,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职业归属感、荣誉感、幸福感。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2019年11月6日

党支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动员报告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陈珞珈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今年5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四个迫切需要”:“开展这次主题教育,是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的迫切需要,是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的迫切需要。”这四个迫切需要是对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推动全党更加自觉地为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不懈奋斗的重要内容。在中央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商会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议上,工委副书记吴汉圣同志也明确指出:“这是进一步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领导的迫切要求,是进一步夯实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基础的迫切要求,是推进全面脱钩改革不断深化、实现协会商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
这次主题教育的根本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其具体目标就是: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干事创业敢担当、为民服务解难题、清正廉洁做表率。
什么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是党的性质宗旨、理想信念、奋斗目标的集中体现。
一、开展主题教育有重大意义
不忘初心,不辱使命,就要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这“四个意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这“四个自信”,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在思想上深刻认同核心、政治上坚决维护核心、组织上自觉服从核心、行动上坚定紧跟核心。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过程中,我们要紧密结合协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全面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目标与要求,把不忘初心的标尺立起来,把牢记使命的责任扛起来,把党员的先锋形象彰显出来,把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出来,确保主题教育活动有序进展。
我们协会开展这次主题教育,就是要进一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强化党的意识、政治意识,着力用党的工作增强党员群众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用党的力量把协会这块重要阵地守好、守牢,确保在协会的各项工作中、在面对各项风险的挑战中,始终都能牢牢把稳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都能做到坚定不移地听党的话,跟党走。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主题教育,就是提醒我们,要把自己的初心和使命,与自己的具体工作任务相结合。只要我们不忘初心,心中负有使命感,就不会偏离前进方向。
二、怎么样开展好主题教育活动
1、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开展主题教育的三自觉:即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全面提升协会党支部从严治党水平,教育引导协会党员和广大会员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把宗旨意识、服务意识体现到协会的各项工作中去,同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
2、准确把握目标要求,紧密结合协会的中心工作和各项业务工作,实际推动主题教育。
主题教育在不仅要在总会全体党员中开展,还要根据机关工委的要求,尝试集中在京常务理事党员,共同学习、共同决策,为今后组建新型党组织、开展相关活动进行探索。
3、要求具有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属地要求及时开展教育活动并将进展情况及时通报总会。
4、要加强舆论宣传。要在全协会大力做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在协会门户网站开设专栏专题,宣传解读中央关于主题教育的重要精神和部署要求,充分利用好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为引导协会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主题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我们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一根本任务作为最突出的主线,将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4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贯穿始终,紧密结合机关工委的《实施方案》,认真抓好9项具体举措:一是认真学习研讨、二是深入开展调研、三是讲好专题党课、四是广泛听取意见、五是深刻检视反思、六是开展专项整治、七是抓好整改落实、八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九是建立长效机制。
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刻检视反思。习近平总书记在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教育党员干部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认真检视反思,明确协会工作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切实把面临的问题解决好。要进一步强化总会、分支机构领导层的市场意识、服务意识、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大局意识,为协会下一步的发展打下一个牢固的基础。
5、准确把握“十二字”总要求:“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就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这次主题教育的总要求。守初心,就是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担使命,是要求我们牢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伟大的历史使命;找差距,就是时刻要我们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有标杆意识,并随时向先进典型、身边榜样积极学习;抓落实,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积极学习、埋头苦干、真抓实干、自觉行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地生根。
6、学用结合,自律整改。
在纷繁复杂中能激浊扬清,是一种担当,也是一种能力。自律才能自强,规范才能做大。
根据我会《关于规范分支机构举办业务活动的通知》的精神,通过这次主题教育活动,我们要重申并强调:
各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业务活动,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协会提交年度活动计划,业务活动的通知等公函事先要报协会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准发通知,不准开展活动,违者将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并通过《中国民间中医药通讯》和本会网站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对该分支机构及负责人进行处罚。举办活动违规违纪的按上述办法处理。年底,将对各个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个别专业委员会一年不开展活动的,年审时注销,或召开该会常务理事会议更换负责人。
我们通过这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主题教育,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的各项工作一定要有发展、有新意、有变化,一定要更上一层楼。

2019年9月23日

关于在各分支机构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分会要闻

 

 

湖南省惠民服务走基层大型系列公益活动组委会

2019年8月26日讯:彩云之南祥云朵朵,民生和谐大山飞歌,山黛宜人暖风吹得人陶醉,百花争艳芬芳迎蝶来,馨香花里种善缘,朵朵都颂党恩情。《健康惠民 让天下女人远离宫颈癌》主题公益讲座主讲专家欧阳红教授携手一群大爱的“健康惠民”志愿者成员在云南红河开远市、石屏县、建水县等地为期多日持续开讲。
活动由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湘楚妇科分会、湖南省湘楚中医有限公司、湖南佰亚蒂中医馆全国连锁机构、云南名媛名妆养疗养生会所,云南红河开远市、石屏县、建水县站共同组织协会部分专家代表一行走进三地开展的《健康惠民 让天下女人远离宫颈癌》为主题的健康公益讲座,活动在三地每场近百余人参与健康知识讲座的听讲。
本次公益讲座主讲嘉宾有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湘楚妇科分会会长、国医大师李佃贵传承弟子、湘楚中医妇科专家、中国青年创业导师、湖南佰亚蒂中医全国连锁机构创始人欧阳红教授、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湘楚妇科分会中医妇科专家、原湖南武警总队医院谢建端教授,云南名媛名妆养疗养生会所王美会院长,本次活动发起统筹由吕丽萍、张茜、朱思境、朱玉椿、李祝华、吕亚莉等负责人共同组织,主持人由牛莉担任。 公益讲座内容着重以如何针对女性疾病“宫颈癌”“乳腺癌”的疾病的预防与治疗及女性自我健康保健常识知识的普及,针对对一般妇科症状、病理的辨别及预防方面进行了生动、细致、全面的讲解。
课间专家们要求大家要拥有积极向上的心态,养成良好健康的生活习惯,多奉献、多做志愿活动,多帮助社会一切需要帮助的贫困人家,多参与公益救助行动,共同为构建“全民健康 全面小康”社会,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预防因病返贫贡献力量。

(湘楚妇科分会,2019-08-28)

一片刮痧板 刮出抚顺新天地

抚顺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古城,是清朝的发祥地,也是一个为新中国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工业基地,历史上素有“煤都”之称。2019年9月,在抚顺市大力弘扬中医中药,举办“全市中医药文化节”期间,我国刮痧大师张秀勤教授带领她的团队到抚顺市举办张秀勤全息刮痧培训班,为该市的中医药文化节增添了一笔浓墨重彩的画卷。
9月8日,“刮痧巨匠”张秀勤教授带领她的12名助教老师亲赴辽宁省抚顺市,举办了为期三天的刮痧培训班,一百六十多位医务人员和刮痧爱好者参加了培训学习。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陈珞珈亲自到会致词,抚顺市卫健委赵静主任到会表示欢迎和祝贺。
张教授的全息刮痧培训课程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众多热爱刮痧的刮粉们,还有一些美容养生行业的从业者,同时参加培训的还有抚顺市各医院的几十名医务工作者。大家集聚一堂,认真聆听张教授的中医全息刮痧的讲解,学习真传,会场前的地上都坐满了人。

(健康职业技能教育分会,2019-09-12)

河北师蜂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参展2019中国—东盟博览会

2019年9月21日-24日,2019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在广西南宁市隆重开幕。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参加大会开幕式并致开幕词及主旨讲话。这次博览会和峰会以“共建‘一带一路’,共绘合作愿景”为主题,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的共建“一带一路”重大倡议,得到国际社会广泛响应,已经成为广受欢迎的国际合作平台和全球公共产品。中国和东盟国家山水相连、人文相通,友好交往源远流长。中国高度重视中国—东盟关系发展,双方建立对话关系28年、特别是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6年来,始终与时俱进、携手前行。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已经成为中国—东盟重要的开放合作平台。相信本届盛会的成功举办,将进一步拓展“西南渠道”功能,为共建“一带一路”增光添彩。
河北师蜂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是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师蜂堂中医诊疗”精髓与文化的承载与转化体,在沧州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关怀与指导下,公司自成立至今陆续推出“师蜂堂家酒”、“师蜂堂牌抑菌液”等产品。2019中国-东盟博览会(下称东博会)在筹备之初,公司积极参加指定用酒的评选,在众多参选厂家中脱颖而出获得评选专家一致好评,最终获得“2019中国-东盟博览会指定用酒”荣誉称号。2019年9月6日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东博会管理局召开合作企业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公司董事长孙立峰先生上台接受东博会领导授牌。
本次东博会自开展以来展厅里参观者络绎不绝,“师蜂堂家酒”引起了大家的浓厚兴趣,纷纷品尝及咨询销售、代理方面事宜。“师蜂堂家酒”以醇厚绵甜余味悠长的品味及独特保健养生的功效受到了广大参观者一致好评。83岁高龄师蜂堂中医诊疗(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第五代传人孙光周老先生,不顾年事已高亲自到展会开展义诊活动。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中华医药»栏目组得知孙光周老先生参会,特派记者全程报道。义诊期间各地参观者及国际友人纷纷到展厅等候诊疗,受诊者无不对孙老先生诊脉如神啧啧称赞,纷纷求方或求孙老先生在沧州光周中医门诊部邮寄药品,以治疗病痛。
师蜂堂中医诊疗作为“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单位,孙氏中医第五代传人孙光周老先生原沧州地区中医门诊部、沧州地区中医院创建人;沧州市中医院原副院长、技术顾问;其退休后一直担任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不孕症治疗中心主任。孙老多年来一直以弘扬中华传统中医药文化为主旨,致力于中医药研发,投入巨资研发出多个中药制剂产品。为各类患者驱除病痛,为不孕不育患者治育12000多个健康宝宝,患者遍及30个国家及全国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随着市场化不断深入,河北师蜂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顺势而生。公司秉承师蜂堂中医诊疗底蕴,依靠师蜂堂中医诊疗强大技术支撑,师蜂堂中医诊疗第六代传人孙立峰董事长代领全体师蜂堂人砥砺前行为中医药事业继续作出更大贡献。公司相继研发出以师蜂堂中医诊疗秘方为基础的“师蜂堂家酒”与“师蜂堂牌抑菌液”及十多个治疗心脑血管、妇科、不孕不育等症的临床制剂产品,投入市场后受到广大消费者及患者的青睐。公司通过改良师蜂堂中医诊疗祖传秘方,生产的“师蜂堂家酒”采用多味药食同源地道药材,精心提取高度浓缩液加入陈年原浆酒中,酒体色如琥珀口感醇厚绵甜余味悠长,并具有醒脑、护肝、补肾、解表及助眠功效。
本次参展东博会还向广大参观者推出了我公司合作单位沧州千益红酒业有限公司的专利产品“千益红枣酒”。沧州是世界闻名的金丝小枣之乡,依靠得天独厚地域资源,该公司开发出具有专利的冷链发酵枣酒,该酒色如琥珀、酒体通透、口感醇厚是宴情、馈赠宾朋之佳品。还有养颜美容之功效特别适合女士饮用。
本次参展东博会公司收获了丰硕的成果,为产品推向全国及国际市场打下来良好的基础!在此衷心感谢沧州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及领导,感谢南宁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及领导!我公司一定不负众望为发展沧州经济贡献力量,为建设振兴伟大中国梦事业添砖加瓦!

(不孕症治疗中心,2019-09-28)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名中医学术研究专业委员会中医技术学术精准援疆行

为了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对口援疆是国家战略,必须长期坚持”的号召,在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党组织领导下,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名中医学术研究专业委员会积极参与援疆建设工作,前期经吴中朝会长于2019年3月、王恩光会长8月分别对阜康市开展中医药技术服务全面实地考察后,结合阜康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临床医疗机构的专家资源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受阜康市人民政府邀请,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名中医学术研究专业委员会联合特种灸法研究专业委员会、软组织诊疗专业委员会、中国针灸学会经筋诊治专业委员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艾灸分会多个社会组织专家,在以王恩光副会长为领队,吴中朝教授为专家组组长的中医技术学术精准援疆团,组员有:刘春山、汪忠、周宇、赵振华、刘凤菊、霍艳、朱家宽、张众、姜桂香、白耀东、李弟洪、郑兆俭、王晓燕、王政杰,专家一行于10月18日分别从全国8个省市抵达阜康市中医医院。共同参与2019年10月19日~21日开展为期三天的中医技术学术精准援疆行活动。
2019年10月19日在阜康市中医医院举行了“中医技术学术精准援疆行”的启动仪式,出席启动仪式的有: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副会长王恩光;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艾灸分会会长、中国针灸协会经筋诊治专业委员会会长吴中朝;阜康市市委常委、教育工委书记董英;阜康市副市长马瑾;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书记邹渤;中国针灸协会经筋诊治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刘春山;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软组织诊疗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汪忠;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名中医学术研究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赵振华;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软组织诊疗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刘凤菊;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名中医学术研究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朱家宽;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特种灸法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会长霍艳,阜康市中医医院院长高世明及领导班子成员。阜康市副市长马瑾主持启动仪式。
在启动仪式上阜康市市委常委、教育党工委书记董英致欢迎词,代表阜康市委、市人民政府,向参加本次活动的专家及各位学员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董英介绍了阜康市卫生健康事业的整体现状,希望充分利用学会这一优质资源和专家团援疆期间的示教义诊,在全市打造优良的中医服务交流平台,不断强化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为保障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作出应有的贡献。启动仪式前董英书记会见了以吴中朝教授为组长的援疆团全体成员。
在启动大会上,王恩光副会长讲话并代表名中医专业委员会,同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党委书记邹渤签署了为期3年的“中医技术学术精准援疆合作协议”。王恩光副会长的讲话,阐述了学会在未来3年中,对阜康市中医行业进行中医外治、针刺、艾灸、手法及经络腧穴等专业的医疗援助;以病例讨论、适宜技术培训、学术交流、义诊等形式开展带教工作;打造中医特色突出、治疗方法独特、诊疗技术规范、临床疗效显著的特色专科;双方研究决定开展对阜康市乡镇卫生院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首先在阜康市中医医院挂牌设立“中医适宜技术实践基地”和“国家级名老中医吴中朝传承工作室”。更好的实现在基地建设、专家团队打造,把市中医医院打造成全市中医药临床的示范点,以此全面带动全市各乡镇卫生院、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王恩光副会长讲话提出: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名中医学术研究专业委员会联合兄弟学会,与阜康市卫健委达成一致,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帮扶培训方式,将在中医人才培训、适宜技术落地、医疗技能提升等软性援疆项目上力度不断加大,为阜康市培训各类中医药人才,有效提升中医药行业队伍整体素质,开阔广大基层中医药行业人员的视野,贡献中医人的一份微薄之力。最后我想对此行专家团的专家朋友们说,援疆是一段历史;援疆是一种精神;援疆是一份骄傲;要有一个谦恭的姿态,要有一个政治的头脑,要有一个科学的方法,更要有一个奉献的精神,大爱情怀,会同阜康市中医医院及各方资源,举团队之力,为阜康中医药技术的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启动仪式上,阜康市卫生健康委党委书记邹渤为参加本次活动的专家颁发了荣誉证书,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医院医务部主任周宇代表专家发言,周主任说“这是我2014年完成中组部援疆任务后第三次回到美丽的新疆,愿借此机会与阜康市中医各基层单位增进友谊,加强沟通。并表示今后欢迎阜康医生到针灸医院进修培训,会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管理、临床业务等方面进行精准援疆”。
阜康市中医医院院长高世明在启动仪式表态发言,介绍了阜康市中医医院现有专家及特色,希望全院上下加倍珍惜这次专家援助机遇,希望在各位专家的精心帮助下,不断提升本院诊疗技术水平,为阜康人民的健康幸福做出新的贡献。
启动仪式最后,吴中朝会长讲话“受阜康市政府的邀请,我和王恩光会长先后两次对阜康市中医药现状进行实地调研,根据阜康市中医药发展现状,结合几家学会的实际情况,利用现有的专家资源,开展区域性主题研究,联合组织本次援疆活动,把一批适宜技术帮扶到阜康中医药第一线,专家技术能实实在在的落地生根,更好的为当地人民服务,更好的为当地中医药技术提升,为阜康人民的健康服务发挥学会应有的能力”。并宣布中医技术学术精准援疆行正式启动。
启动仪式后举行了国家级名老中医吴中朝教授收阜康市中医医院针灸科主任谷霁萍为徒的收徒仪式,仪式由中国针灸学会经筋诊治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山东省颈肩腰腿痛医院院长刘春山教授主持;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副会长王恩光担任引师;阜康市中医医院院长高世明先生为保师。谷霁萍宣读了拜师贴,对引师、保师行礼、敬茶,对师傅吴中朝教授行大礼,并敬茶、呈拜师帖、聆听老师师训并向弟子授师训及收徒证书。
19~20日下午“中医特技新疆行”研修班开班,本次援助专家分为两组,一组开展对阜康市中医医师的临床技术示教培训:另一组专家分配到阜康市中医医院各科诊室义诊查房,同时带教当地医师。
21日清晨8点,专家团一行两组专家在阜康市卫健委和阜康市中医医院高世明院长等领导的带领下,分赴阜康市两个哈萨克族乡镇卫生院,为当地百姓义诊。经过近一小时的车程抵达目的地,两组专家团成员分别参与所在义诊点每周一上午9点举行的升国旗、唱国歌仪式。
第一组组长刘春山教授,副组长赵振华教授专家组抵达拜斯胡木乡,会同乡卫生院工作人员,开始组织义诊工作,由于与当地哈萨克族老师语言沟通不畅,由卫生院工作人员负责协助专家翻译。 第二组组长汪忠教授、副组长刘凤菊教授专家组一行参加完水磨沟乡升旗仪式后,在卫生院院长的组织下,开始在卫生院组织接待义诊群众。
原定半天的义诊活动,两个乡镇的乡亲们听说来了大专家,奔走相告涌入义诊现场,每位专家都在不停的接诊,义诊时间一再延长,义诊活动到下午两点才结束,因就诊村民人数众多,考虑到专家们身体状况和没有用午餐的情况,卫生院告知未就诊村民下次再来,未就诊村民追着专家们的车要求就诊,两位专家下车继续为几位乡民诊治,感动了陪同人员及乡亲们。专家们赶回驻地已经下午三点,汪忠教授由于几日接诊量巨大,身体严重透支,一度身体不适,霍艳付会长、朱家宽副秘书长为本次活动做了大量的后勤保障工作,一直到活动结束。
第一阶段为期三天的中医技术学术精准援疆行于2019年10月22日圆满结束,本次活动带教接诊及义诊人数超过500余人次,受到当地各界人士的好评,得到良好的反馈和同行的赞许,同时也了解到当地医疗资源的现状,《中医技术学术精准援疆合作协议》签署三年时间,这三年中学会将不断组织专家,分批轮流到阜康开展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带教工作,将在中医人才培训、适宜技术落地、医疗技能提升等软性援疆项目上加大力度,为阜康市培训各类中医药人才,有效提升中医药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开阔广大基层中医药行业人员的视野,贡献中医人的一份微薄之力,也是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名中医学术研究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责任。
发展中医药是民族复兴的大事,在全国中医药大会上传出的阵阵掌声,穿过繁华都市传遍广袤乡村,越过高岸深谷,响彻内陆边疆。有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发展的重要指示,有李克强总理对进一步做好中医药工作的批示,我们将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援疆工作更加充满信心,团结一心,奋发有为,为传承中医药精华,守正创新作出更大的贡献!

(名中医学术研究专业委员会,2019-10-22)

中华钩活术流派专家演讲团赴澳大利亚参加第五届2019传统中医药国际论坛

11月9日,澳大利亚第五届2019传统中医药国际论坛正式开幕,来自全球100多个国家的医学精英齐聚澳大利亚悉尼,中华钩活术流派是本次中医药国际论坛的特邀嘉宾,钩活术创始人魏玉锁院长一行专家团受到了大会组委会的热烈欢迎。
9日下午,在澳大利亚第五届2019传统中医药国际论坛上钩活术创始人魏玉锁院长作了题为“中华钩活术的四大创新”的主题演讲,来自世界各地的专家学者对钩活术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现场响起了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中华钩活术第一大弟子国凤琴副院长也作了题为“中医辨证结合西医辨病在疼痛中的应用”的演讲,中华钩活术第一代传人李金祥院长也作了题为“中医针具的历史、现在和未来”的演讲,澳大利亚中医学会陈曙仪会长为钩活术创始人魏玉锁院长、中华钩活术第一大弟子国凤琴副院长、中华钩活术第一代传人李金祥院长颁发了荣誉证书。

(钩活术专业委员会,2019-11-9)

特色医疗分会在北京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主题教育座谈会

10月30日上午,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特色医疗分会在北京侨园饭店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座谈会,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陈珞珈教授为会议作了辅导报告,并结合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的情况提出了要求,他还对最近召开的全国中医药工作大会的精神作了宣讲。中共中央宣传部干部培训中心原主任冯复加,应邀出席会议并作了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其内涵的宣讲。特色医疗分会副会长、河北霸州市开发区医院院长、党支部书记王英介绍了本单位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作法、经验、取得的成效。江苏南京风湿病门诊部主任张安林、江西东乡县中医院原院长梁国川等分别交流了学习实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的体会。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副会长兼特色医疗分会会长江淑安教授对特色医疗分会下一步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提出了要求。参加座谈会的有特色医疗分会的各位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代表共20余人。

(特色医疗分会,2019-11-01)

健康服务业动态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发布中医药文化课外读物

由中国中医药出版社主办的“传承有我 书说本草——中医药文化进校园优秀课外读物《人间食话》《采药去》新书首发式暨向中小学赠书仪式”在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本草印象馆举办。
《人间食话》由北京十四中学各科目老师编写,从饮食营养、生物、地理、化学等角度解析24节气如何健康饮食,是全国首本将民俗绘画插图与二十四节气知识相结合的学生科普读物。《采药去》曾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评选为“公众喜爱的科普作品”。

(中国中医药报,2019-10-11)

 

 

中医药康养发展大会在贵州遵义举办

10月12~13日,由民革贵州省委、贵州省卫生健康委、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遵义市人民政府主办的中医药康养发展大会暨“杏林大汇”在贵州遵义举行。
会上,陈凯先院士、陈润生院士、国医大师唐祖宣作专题报告。大会还设置了县域中医医院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9个分论坛。会议期间举行了遵义市康养产业项目签约仪式,共签约26个项目,签订意向性投资金额85.4亿元。
遵义市中医药文化底蕴深厚,2019年被评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具有发展中医药康养产业的生态基础、工作基础和实践基础。近年来,发展康养产业已经成为遵义市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突破口。遵义市委、市政府围绕打造黔川渝结合部中心城市医疗康养中心,把发展中医药摆在突出的位置,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促进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民革中央副主席兼秘书长李惠东,贵州省副省长王世杰以及遵义市委书记、市长魏树旺等出席大会活动。

(中国中医药报,2019-10-16)

中医养生游为健康支“膏”招

10月12日,2019江苏省泰州市第五届国医养生旅游季暨泰州市中医院第十一届膏方节启动,旅游季膏方节从10月12日持续至2020年1月31日。活动中,该院开展义诊辨证开膏方、养生膏方名医大讲堂、中医药文化表演、“名医带你游”养生旅游等多项接地气的活动,让纷至沓来的市民享受一场膏方盛宴。该院还将持续开展膏方义诊走基层、进社区、进学校、进名企,膏方讲座等系列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高层次、多元化、专业化的中医养生服务。
用心:专家量身支“膏”招
在为期3天的膏方节义诊活动中,每天早上7点半,开膏方的市民就排起了长队。
从该市高港区赶来开方的王励虽然正值青壮年,但因为工作压力大,作息不规律,出现失眠、疲惫、易急躁等症状。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颜乾麟教授耐心询问、仔细把脉后,为其开具了调治亚健康的膏方。
“一味膏方中凝结了数十种药材的精华。这些药材经过数小时的浸泡、武火煮沸、文火煎煮、微火细熬,三滤三煎,再浓缩收膏,要经过十几道工序。” 颜乾麟说,膏方易吸收,药力缓和,药效稳定持久。之后,他还给王励开了生活处方:合理锻炼,不熬夜,一日三餐要按时吃、少食等。王励拿着颜乾麟开具的药方,预定了泰州市中医院的“口袋膏方”。
传统膏方通常是罐装,每次服用需要勺取冲服。今年,泰州市中医院改良制作流程和包装方式,推出了“口袋膏方”。该院党委副书记孙晓军介绍,“口袋膏方”包装独立卫生、即开即食、方便携带,更适合生活节奏快的上班族。
义诊活动还邀请了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山东省泰安市中医医院的专家以及江苏省内的名中医,让市民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知名中医专家的个性化定制服务。
贴心:名医带游送健康
活动现场发布了4条以泰州市中医院中医文化园为起点的养生旅游线路,包含泰和堂国医馆、江苏乐百年健康小镇、中药科技园等中医健康养生相关景点。启动“名医带你游”中医药特色养生旅游体验活动,泰州市名中医当导游,为市民们送上“医药养食游”的健康大餐。
“这一路,名医做导游,我们学到了很多中医药知识。现在需要膏方节这样的活动为我们进行正确的养生科普。”参加养生旅游的陈相近退休前从事环保工作,他表示,做环保讲预防为主,中医也是这样,要治未病。开展健康旅游,是对心身健康的养护。
泰州市中医院已先后举办四届国医养生旅游季和十届膏方节,开展了一系列富有特色的中医药特色服务和康养旅游活动。每年一次的膏方节已成为泰州市民了解中医药、体验中医药的重要载体。
暖心:健康礼先赠优秀劳动者
为了参加膏方节,67岁的泰州市特级教师李廉祥特意穿了一件大红色的西服。他作为泰州市先进科技工作者代表,将接受泰州市中医院赠送的膏方优惠券和养生茶。随后坐上“名医带你游”专线体验中医药文化游。
“膏方节很有意义。”李廉祥说,“有中医药保驾护航,我们才能保持健康体魄、旺盛精力,继续发挥自己的优势,为国家做贡献。”
泰州市中医院院长王华介绍,此次赠礼对象包括全市市级以上劳模、道德模范、退役军人、先进科技工作者、优秀教师以及20年以上党龄的党员、25年以上教龄的教师、市区公交车司机和环卫工人等群体。他说,“没有全民的健康,就没有全面的小康。我们送上一份健康大礼,以感谢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为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我们用心、贴心、暖心,是因为不忘仁和精诚、传承创新、弘德善医、患者至上的初心。”王华表示,希望以膏方为切入点,不断拓展该院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建立医养结合新模式,开发健康旅游新项目新产品,打造文化休闲健康养生新泰州,提高市民健康素养,使市民少得病、晚得病、不得病。

(中国中医药报,2019-10-25)

中医药文化走进人大附中

10月22日,2019年全国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北京站)活动在人民大学附属中学举办。活动中,人大附中介绍了该校“以课程开设为主体,以教材开发和活动开展为两翼,以研究开拓为引擎”的中医药文化进校园的工作体系,并展示了学生们探索中医药科技创新、开展中医药社团活动等一系列优秀成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王志勇对人大附中开展中医药文化进校园所取得的成果给予充分肯定。他强调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对中医药发展进行了全面谋划和系统部署,发展中医药事业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颁布施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的重要论述,明确了新形势下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他指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中医药文化进校园,让青少年学习中医药、喜欢中医药、传播中医药,是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力量源泉,是引导青少年迈进中华文明宝库、学习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是一件惠当前、利长远的大事、好事、实事。他希望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中医药文化进校园的活动中来,传承中华文化基因、播撒健康生活种子。
活动中,人大附中与全国18个中小学校成立全国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学校联盟,成员单位间将依靠联盟这一平台相互交流学习各自开展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工作的经验,帮助更多学校深入、扎实地开展中医药文化进校园活动。
此外,活动现场设置中药标本展示、中药种植AR体验、中医适宜技术体验、中药香囊制作等活动,吸引大批学生前来参观体验,近距离感受中医药文化。
此次活动由中医中药中国行组委会主办,《中国中医药报》社及人大附中承办。国医大师晁恩祥,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会长刘彭芝,人大附中总校校长刘小惠出席活动并致辞。

(中国中医药报,2019-10-25)

人民时评:美好生活需要“大健康”

大健康是对生命实施全程、全面、全要素的呵护,不仅追求身体健康,也追求心理健康、精神健康
我们树立大健康的观念,意味着社会的健康管理需要关口前移,重心从“治已病”向“治未病”转变
在刚刚过去的我国第十一个“全民健身日”,恰如今年的主题“健康中国、你我同行”,越来越多人加入到运动健身中来。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刚成立就密集行动,致力打造百姓身边健身组织和“15分钟健身圈”。在全国各地,太极拳集体展演、五人制足球赛、青少年田径赛……运动成为生活方式,健康成为共同诉求。
公众的健身热情和健康追求,背后是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升。近年来,很多“细节的变化”映照着人们健康观念的转变。牛油果、秋葵等营养食品悄然走红,带动“卡路里经济学”;城市马拉松受到热捧、手机APP记录走了多少步,运动社交为生活增加新乐趣;健康心理、快乐人生的理念得到广泛认同,人们比以往更关注心理健康……可以说,健康日益成为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清洁的空气、更干净的水、更安全的食物、更公平可及的体育设施、更优质普惠的医疗服务……人们在这些方面的更高诉求,莫不与健康有关。“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的观念,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要求,既顺应了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更为我国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所谓大健康,应该是对生命实施全程、全面、全要素的呵护,不仅追求身体健康,也追求心理健康、精神健康;不仅要求疾病治愈,更追求远离“亚健康”的强健体魄,锻造抵御疾病的强大身体素质。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健康包含身体健康、社会适应与心理健康三个方面。社会转型期,生活压力、社会竞争加剧,加之以往对心理健康重视不够,也存在一种羞于谈心理问题的倾向,这些因素都让心理健康更值得关注。升学烦恼、竞争压力、情感孤独……如果人们不能获得足够的心理关怀和精神慰藉,那么无论在身体健康上投入多少,也难以获得全面的健康。从科学视角看,大脑的神经冲动确实会影响神经体液分泌,人的精神状态影响着身体状态。中医也讲“形神合一”,既要“动以养形”,也要“静以养神”,达到形神兼养、身心俱佳的健康境界。正所谓“精、气、神,养生家谓之三宝”,更加注重心理建设、心理健康,才能获得内外兼修的真正健康。
同时,大健康理念也启示人们,健康也是“管”出来的。从健康管理的链条来看,生病治愈属于最为末端的环节,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则要求我们更多进行健康的源头治理。身体没有疾病只是健康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如果总是感到疲劳乏力、活力降低、适应力下降,那么人就很可能处于“亚健康”状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健康。正因此,大健康不仅要求已病后能够治愈,更意味着增强未病时的预防能力,这意味着社会的健康管理需要关口前移,重心从“治已病”向“治未病”转变。
往深层看,树立大健康的观念,涉及我国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深层调整。从治理来看,政府部门的职责不仅在于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更需要围绕大健康进行综合治理。包括体育锻炼、食品安全、生态环保等都属于大健康的范围,更需要政府部门把健康融入相关政策,形成有效的大健康治理体系。对社会和个人而言,如果说医疗是外生变量,那么健康就是每个人固有的责任。大健康为企业开创了新的健康产业蓝海,同时也需要每个人参与其中,提高自身健康素养、养成健康生活方式。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发力,才能形成匹配于大健康的治理格局。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真正把大健康的观念落实为实际行动,转化为近14亿中国人的强健体魄,我们就能用健康的身心为经济发展注入旺盛活力,用健康的体魄支撑起民族复兴的伟业。

(人民日报,2019-08-13)

人民日报:擦亮中医文化瑰宝

树立大健康的理念,更应努力实现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代健康理念相融相通
中医药与西医药确实基于两种不同的哲学体系,但并非相互隔绝、不可通约,而是能够相互借鉴、彼此激荡
最近,国际权威期刊《肿瘤学前沿》杂志在线发表了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黄金昶团队的研究成果,中医传统的针刺疗法可以为肿瘤化疗药导航,促进肿瘤局部药物浓度提升,针刺治疗肿瘤取得新进展。这一最新研究成果,既证明了中医药的价值,也为中医药现代化增添了最新的注脚。
不单是针刺,中医在很多领域都有着现代化应用。助力飞天,航天英雄用中医保健;拔罐走红,奥运冠军青睐中医疗法。植根于五千年中国传统文化,中医药应用平和模式对抗疾病,走的是“坚盾”的路子,提升人体免疫力,正气尽存,邪不可干。在治未病中的关键作用,在重大疾病治疗中的协调作用,在疾病康复中的引导作用,正是凭借这些独特优势,中医药赢得越来越多的认可。第七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国际疾病分类第十一次修订本》,首次纳入起源于中医药的传统医学章节,传统医学病症成为“通用语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切实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国家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也明确要求“中西医并重”。树立大健康的理念,更应努力实现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代健康理念相融相通,服务于人民健康。
擦亮中医文化瑰宝,就要更好发挥中医“治未病”在疾病预防中的作用。《淮南子》有言:“良医者,常治无病之病,故无病。”中医治未病,体质是基础。体质不同,养生方法不同,体现了中医辨证施治、因人制宜的养生观。“国医大师”王琦提出,中医将人体体质分为9种,简称“1种平和,8种偏颇”。针对不同体质,制定个体化健康养生方案,包括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公众自行操作,当好自己的保健医生,用简便低廉的方式开展慢病预防,全生命周期防控。如今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从治疗“一个人”到预防“一类人”,从治疗“一种病”到预防“一类病”,有助于实现向以健康为中心的转变。
擦亮中医文化瑰宝,就要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正确看待中医药现代化,既要用望远镜看到宏观的整体,又要用放大镜看到清晰的局部。中医药与西医药确实基于两种不同的哲学体系,但并非相互隔绝、不可通约,而是能够相互借鉴、彼此激荡。医学史上,有很多中医药为现代医学研究提供启示的案例。比如说,针对抗生素使用过程中释放内毒素的问题,已故急救医学专家王今达通过优化清代王清任的“血府逐瘀汤”组方,历时30年成功研制血必净注射液,这项中国原创研究最近登上国际顶级医学期刊。事实上,屠呦呦发现治疗疟疾的青蒿素,陈竺找到治疗白血病的砒霜疗法,都是把中医药和西医药结合起来,既实现了中医药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也推动了现代医学的发展突破。
擦亮中医文化瑰宝,就要更好运用中医药的保健养生功能。中医秉持“天人合一”理念,强调人与自然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保健养生也需要与天地相参、与日月相应、与四时相合。春天太燥,吃点儿清淡的;夏天暑湿,吃点冬瓜、薏米粥等去湿的食物。不同的季节,用不同的养生方法,这既是知识,也是文化,更是一种健康而雅趣的生活方式。
传承不泥古,创新不离宗。在传承和创新两端齐发力,坚持中西医并重,共同擦亮中医文化瑰宝,就能为健康中国助力,为全球卫生治理贡献“中国处方”。

(人民日报,2019-08-16)

民间中医动态

 

 

南昌市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康复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隆重召开

中医崛起东风劲,民间风雷齐响应。7月17日下午,南昌市洪都中医院3号会议室内座无虚席,南昌市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康复专业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代表大会在此隆重召开。
南昌市洪都中医院院长、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喻嘉言学术研究分会会长邱慈桂,国家级名中医、博士生导师、中国中医耳鼻喉科学会副主任委员、旴江医学研究会会长谢强,南昌市洪都中医院副主任中医师、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喻嘉言学术研究分会常务副会长、南昌市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胡贵荣,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凡经,副会长兼副秘书长邹成,副会长高玉波、张长寿、黄乃利、文春景等出席会议。来自全市各战线的康复专家、学者及康复骨干等共80余人参加了此次大会。
下午3:30,在雄壮的《国歌》声中,南昌市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第一个康复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正式开始。大会选举黄乃利为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钱海良为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选举余国平、金人庆、黄瑞兰、罗琦芳和龚桃园为副主任委员。第一批登记会员50人。
当选主任委员黄乃利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表示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南昌市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的领导下,殚精竭虑,全心全意带领大家刻苦钻研中医中药业务,仁心服务患者,共同发扬光大中医事业,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南昌市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会长胡贵荣勉励全体会员,以今天为起点,团结一致向前看,在加强自身医德医风修养的同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崭新的面貌,贴心的服务、精湛的医术、显著的效果,实在的价格,为南昌市民间中医中药研究开发事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洪都中医院邱慈桂院长对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他殷切告诫大家,在未来的事业发展中,要珍惜大好时代,注意医疗质量安全,不断提高医疗效果,树立自身品牌的同时,可以和洪都中医院共享资源,发挥特长,共谋发展。
江西中医药大学谢强教授做了第一场学术报告。他饱含深情地介绍了江西中医药的瑰宝——旴江医学。谢教授结合自己的学术考证,讲述旴江医学的源流,从西汉董奉开始,在20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抚河流域产生了900多位名医,600多部医疗专著,旴江医学骄傲地成为我国中医药的四大源头之一。旴江医学典型代表人物是明末清初的江南医圣喻嘉言。由旴江医学到江西道医,由江西道医到中国中医,江西对中医药事业曾经做出的辉煌令世人万代瞩目!谢教授鼓励大家,今天的我们,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是站在祖先的肩膀上,中医在民间,民间出高手,只要我们努力奋斗,必将做出更加璀璨的成绩。

(项城网,2019-07-19)

霍英东鹤年堂中医城公众开放日活动举行

本报讯 近日,霍英东鹤年堂中医城公众开放日活动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资讯科技园举行,为期7天的夏令营结业典礼也同期举行。
此次夏令营共有116位8~15岁的青少年参加,他们学习如何辨识中药、包药包和香囊、搓药丸等中医药技能。
“我们想通过加强青少年教育的方式,唤醒更多人对于中医中药的记忆。就像广东人煲汤常用的莲子、川贝、百合一直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需要用更系统、更地道的方式来了解中医药,鹤年堂是600多年的中医老字号,我们有责任创造机会让孩子们去走近中医药。”霍英东鹤年堂中医城常务副总经理邓明溱说。
据介绍,为加强社会公众对中医药文化传承的重视,从2019年5月起,霍英东鹤年堂中医城已全面启动公众开放日品牌活动。截至目前,累计邀请社区居民、学生、媒体、政府代表、企业考察团等3000人次参观。

(中国中医药报,2019-07-22)

 

 

怀化市中医药传承创新论坛暨中医药专家与民间中医药“专长”人员对话会在市中医院举行

7月27号,怀化市民族民间医药学会、怀化市中医药学会、湖南医药学院康保学院联合怀化市中医院举行中医药传承创新论坛暨中医药专家与民间中医药“专长”人员对话会。来自各县市区的200多名民间中医药专长人员参加会议。为期两天的交流会议中会员们通过学术论文交流,医技展示、中医药专家讲课的形式开展中医药发展交流。
“我们发动基层的医务人员,宣讲党的政策方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中医药的事情在基层搞起来” 怀化市民族民间医药学会会长李运元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就规定了师承或者自己临床实践具有专长的人员可以通过国家的考核来当医生,所以这个对中医药的发展是一个促进作用,我们就集中了全市的民间医生包括中医药学会部分老师来进行交流,也让“土郎中”有当医生的机会。
据怀化市民族民间医药学会介绍,我市民间中医药资源和中医院专长人员丰富。近年来通过协会的交流学习,我市民间中医药事业得到快速发展,特别市侗医药,苗医药资源得到传承和创新。协会集聚了全市民间中医“专长”“高手”近千人,会员遍布全市城乡,活跃在街巷里弄,田间地头,为群众治病疗伤,简便廉效,深受百姓欢迎。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颁布以来,国家开展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他们的专长绝技将得以传承发展。但是现实考核工作中,专长人员报名困难,考核资料准备难,推荐老师难,考核通过更难,为此会议特别邀请了北京中医思辨研究院和湖南医药学院的中医专家,亲临会场与广大会员对话,做政策解读、报名资料准备、考核程序演示,帮助他们顺利通过考试,更好的服务百姓健康。

(怀化新闻网,2019-07-28)

湖南推广中医药专长绝技项目

8月10~11日,湖南省中医药专长绝技项目推广培训班在湖南常宁举办,培训内容为“南詹正骨疗法”的临床应用。培训由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主办,常宁市中医医院承办,全省130余名中医骨伤科技术骨干参加培训。
为挖掘、收集和保护民间独具特色和确有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药,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自2013年以来共收集、整理、遴选确定了27项目湖南省中医药专长绝技。“南詹正骨疗法”是其中之一,于2016年被列入湖南省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中国中医药报,2019-08-14)

亳州市民间中医协会慰问退伍军人和烈属

7月28日,亳州市民间中医协会爱心人士来到谯城区观堂镇看望慰问了退伍军人和军烈属。
爱心人士首先来到了烈属王茂兰家。据现年80岁的王茂兰介绍,他的父亲王永思牺牲在抗日战争中。随后,民间中医协会一行人来到了退伍军人藏孝先、臧学忠家。现年74岁的藏孝先曾荣立三等功,在部队因公造成七级伤残,腰部和腿部受伤,到现在还留有后遗症。
现年64岁的臧学忠曾荣立二等功,他翻出箱底拿出了他一直珍藏的荣誉证书和军功章。据了解,臧学忠在部队时曾是一名驾驶员,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多次立功。在退伍军人刘占全家,看到有人来慰问他,刘占全也欣然拿出了他珍藏的立功证书和军功章。现年65岁的刘占全是原红一团狼牙山五壮士连一名战士。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他所在的炮兵连130多人,战到最后只剩下10余人。

(亳州晚报,2019-08-01)

“门缝”里看中医,在查处100个民间中医后,我后悔了

我来自山西运城,在我还没退休时,是一名卫生局工作人员。在我人生的前40年,我一直相信西医,不相信中医。
1997年,我在卫生局担任重要干部,负责查处医疗市场的乱象。在1997年到2001年,我奉命在各县城里寻访,共查处了近100个民间中医。
他们提起我,大多都是恨之入骨,我对他们也是非常看不惯,甚至怀疑他们的人品,为什么没有资质还敢乱治病,这相当于是骗人、草菅人命!因此,在例行检查前,我一般不会打电话通知,去了就直接去病房里问病人。
意外的是,很多病人反映治疗效果很不错,甚至有的人坐几天几夜的火车去看病。
但是,我还是坚守自己一贯的风格,没有资质的、随便开方的统统查封,突然有一次,一个患者的指责改变了我的想法。
当准备查处一个老中医的诊所时,一个在门口等待半天的女士拦住了我们:
“我的病走遍了北京各大医院都没有治好,在这里看了几次,好不容易有了好转,你们就要把诊所封了。你们为什么不去查医院里那些不会治病的医生,人家治得好不表扬就算了,还罚款封店,那些不会治的倒是留着祸害百姓的钱”。
周围的人纷纷附和,这时我才发现,在我们查处的过程中,有将近30个病人在门口等待看病,在一片“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指责声中,我们尴尬地离开了现场。
这件事虽然只是一个小插曲,但是却让我的思想发生了很大的转变:是不是我对民间中医真的有所误解?
于是,有一次,儿子半夜高烧,我就大胆地带他去了上次那个老中医那里,老中医摸摸捏捏,也没开方子,在胳膊和背上刮了二三十分钟后(大致记得是这样),儿子出了出汗,居然就退烧了!这个现象让我惊奇不已,这比吃药打针还快!还没有一点副作用。
自此,我对民间中医的看法有了些许改变,我开始在寻访的时候观察这些民间中医,发现除了部分卖药行骗的,其余的80左右都有准确的治疗效果。
我开始对民间中医产生了新的看法,对于口碑好的在寻访时我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周围有生病在医院治不好的,我还会推荐他们到口碑好的民间中医那里去。
对于我曾查处过的100多名中医,我感到十分愧疚。当我退休后,我最放心不下的,还是民间中医。
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像我一样明白民间中医的好处,很多人跟过去的我一样“铁面无私”,他们认准的,就是一张执业医师证。
2006年,运城市卫生局中医科对数量庞大的民间中医进行初步摸底,一开始按照本科标准进行,结果显示,越是上了年纪又有口皆碑的老大夫分数越低。
其中,有一个80多岁的老中医考了0分,他是家传中医而且很会看肝病,一辈子看病都是免费的,甚至连方子都是公开的,他每次开完方子就让病人到外面抓药,回来又亲自进行炮制。
但是按照考试标准,肯定是不可能发证的。
庆幸的是,运城实行了地方性中医制度管理,只把此次理论考试作为参考,还要综合考虑患者的口碑等,最后得出的结果是:“70岁以上的人不管考多少分全部发民间中医证。50岁以下没有师带徒的人,理论知识达不到60分以上不发证的。对年轻人要求严格,对从事二十年以上的老中医放宽要求。”
2008年,运城一共给262名民间中医颁发了民间中医证。
这样的政策让我由衷地为民间中医感到高兴,但是,全国的民间中医有这么多,又有谁可以给他们一席立足之地呢?希望这样的制度可以推行全国,别让民间中医的行医之路有太多的后顾之忧!

(国医传承网,2019-08-15)

政策法规

 

 

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卫老龄发〔201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老年人口规模持续扩大,对健康服务的需求愈发迫切,为解决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不健全,有效供给不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维护老年人健康权益为中心,以满足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老年健康事业,着力构建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努力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实现健康老龄化,建设健康中国。
二基本原则。
健康引领,全程服务。以大卫生、大健康的理念引领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着眼生命全过程,对影响健康的因素进行干预,提供综合连续的全程服务。
兜底保障,公平可及。以基层为重点,提高服务效能,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含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基本健康服务。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促进老年健康服务公平可及。
政策支持,激发活力。履行政府在制定规划和政策、引导投入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鼓励社会参与,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老年健康服务需求。
统筹资源,共建共享。统筹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资源,动员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促进老年健康服务发展,实现共建共享。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老年健康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基本建立,老年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更加壮大,服务资源配置更趋合理,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健康教育。利用多种方式和媒体媒介,面向老年人及其照护者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内容包括营养膳食、运动健身、心理健康、伤害预防、疾病预防、合理用药、康复护理、生命教育和中医养生保健等,促进老年人形成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积极开展中医药膳食疗科普等活动,推广中医传统运动项目,加强中医药健康养生养老文化宣传。开展老年健康宣传周等活动,宣传老年健康科学知识和相关政策,营造关心支持老年健康的社会氛围。老年大学和老年教育机构要将健康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基层老龄协会、老年大学等,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自觉主动维护身心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农业农村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国老龄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预防保健。建立健全老年健康危险因素干预、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失能预防三级预防体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服务,将老年人健康管理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把老年人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对绩效评价的主体责任,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评价。以老年人为重点,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老年人营养改善行动,监测、评价和改善老年人营养状况。加强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早期干预及分类管理,积极开展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等神经退行性疾病的早期筛查和健康指导。实施失能预防项目,宣传失能预防核心信息,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加强适老环境建设和改造,减少老年人意外伤害。重视老年人心理健康,完善精神障碍类疾病的早期预防及干预机制,针对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随访管理,为老年人特别是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纾解、悲伤抚慰等心理关怀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疾病诊治。完善老年医疗资源布局,建立健全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老年医院和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为核心,相关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要开设老年医学科,到2022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50。各地可根据实际,加大老年医院建设力度。重视老年人综合评估和老年综合征诊治,推动老年医疗服务从以疾病为中心的单病种模式向以患者为中心的多病共治模式转变。强化老年人用药保障,开展老年人用药使用监测,加强老年人用药指导,建立老年慢性疾病长期处方制度。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服务,促进优质中医药资源向社区、家庭延伸。
全面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机构普遍建立老年人挂号、就医绿色通道,优化老年人就医流程,为老年人看病就医提供便利服务。开展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适老化改造,开展老年友善服务,到2022年,80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等上门医疗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康复和护理服务。充分发挥康复医疗在老年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为老年患者提供早期、系统、专业、连续的康复医疗服务。大力发展老年护理服务,建立完善以机构为支撑、社区为依托、居家为基础的老年护理服务网络。开展中医特色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加强护理、康复医疗机构建设,鼓励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将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康复医疗机构,鼓励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支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富余编制床位开设康复、护理床位。到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达到30。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长期照护服务。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失能老年人上门开展健康评估和健康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嵌入式为老服务机构发展。依托护理院站、护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提供长期照护服务能力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鼓励各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各类医养结合机构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增加从事失能老年人护理工作的护士数量,鼓励退休护士从事失能老年人护理指导、培训和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充实长期照护服务队伍。面向居家失能老年人照护者开展应急救护和照护技能培训,提高家庭照护者的照护能力和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安宁疗护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和定位,推动相应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患者“充分知情、自愿选择”的原则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床位,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安宁疗护中心,加快安宁疗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探索建立机构、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畅通合理的转诊制度。制定安宁疗护进入和用药指南。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的,按现有项目收费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建立完善安宁疗护多学科服务模式,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对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将生命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健康课程,推动安宁疗护理念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认真总结安宁疗护试点经验,稳步扩大试点。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标准建设。制定老年人健康干预及评价标准。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长期照护专业人员职业技能标准。制定老年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老年健康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服务规范,制定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指南,制定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研究完善上门医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及收费和支付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鼓励相关机构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出台实施扶持政策,在土地供应、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对老年健康服务发展予以支持和倾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加大对贫困地区老年健康服务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实现城乡、区域老年健康服务均等化。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研究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学科发展。推进老年医学研究中心、国家老年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建设,打造高水平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地。加强老年健康相关科学研究,通过各级财政科技计划支持老年健康相关预防、诊断、治疗技术和产品研发。加强老年健康相关适宜技术研发与推广。引导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老年医学、药学、护理、康复、心理、安宁疗护等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学历教育。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队伍建设。加强老年健康人才培养,支持开展老年健康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壮大老年健康人才队伍。加强老年健康促进、老年医学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培训机制,建设培训基地,提高相关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扩大老年护理服务队伍,补齐服务短板,到2022年基本满足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完善老年健康相关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以技术技能价值激励为导向的薪酬分配体系,拓宽职业发展前景。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研发可穿戴的老年人健康支持技术和设备,探索开展远程实时查看、实时定位、健康监测、紧急救助呼叫等服务。加强老年健康服务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各类健康数据的汇集和融合,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探索“互联网+老年健康”服务模式,推动线上线下结合,开展一批智慧健康服务示范项目。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规划和实施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2019年10月28日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2019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保健食品原料的信息列表,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以下简称保健功能目录),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具有明确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的保健功能信息列表。
第四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应当以保障食品安全和促进公众健康为宗旨,遵循依法、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织拟订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接收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第二章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管理

第七条  除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国内外食用历史,原料安全性确切,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已经使用;
(二)原料对应的功效已经纳入现行的保健功能目录;
(三)原料及其用量范围、对应的功效、生产工艺、检测方法等产品技术要求可以实现标准化管理,确保依据目录备案的产品质量一致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一)存在食用安全风险以及原料安全性不确切的;
(二)无法制定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不具备工业化大生产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禁止食用,或者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法律法规要求等其他禁止纳入的情形。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审评机构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
第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和监督管理情况,选择具备能力的技术机构对已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中使用目录外原料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  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原料名称,必要时提供原料对应的拉丁学名、来源、使用部位以及规格等;
(二)用量范围及其对应的功效;
(三)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范围和相应的检测方法、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相关说明、注意事项等;
(四)人群食用不良反应情况;
(五)纳入目录的依据等其他相关材料。
建议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还需要提供调整理由、依据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审评机构对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材料进行技术评价,结合批准注册保健食品中原料使用的情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将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技术评价结论,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技术评价结论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时公布纳入或者调整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进行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一)新的研究发现原料存在食用安全性问题;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原料存在食用安全风险或者问题;
(三)新的研究证实原料每日用量范围与对应功效需要调整的或者功效声称不够科学、严谨;
(四)其他需要再评价的情形。 


第三章  保健功能目录管理


第十六条  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的保健功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改善机体健康状态或者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为目的;
(二)具有明确的健康消费需求,能够被正确理解和认知;
(三)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以及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
(四)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保健功能,符合传统中医养生保健理论;
(五)具有明确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健功能目录:
(一)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诊断作用;
(二)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
(三)可能误导消费者等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展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向审评机构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第十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和监督管理情况,选择具备能力的技术机构开展保健功能相关研究。符合要求的,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
第二十条  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健功能名称、解释、机理以及依据;
(二)保健功能研究报告,包括保健功能的人群健康需求分析,保健功能与机体健康效应的分析以及综述,保健功能试验的原理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其他相关科学研究资料;
(三)保健功能评价方法以及判定标准,对应的样品动物实验或者人体试食试验等功能检验报告;
(四)相同或者类似功能在国内外的研究应用情况;
(五)有关科学文献依据以及其他材料。
建议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还需要提供调整的理由、依据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评机构对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建议材料进行技术评价,综合作出技术评价结论,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一)对保健功能科学、合理、必要性充足,保健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适用、稳定、可操作的,作出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技术评价结论;
(二)对保健功能不科学、不合理、必要性不充足,保健功能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不适用、不稳定、没有可操作性的,作出不予纳入或者调整的技术评价建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技术评价结论等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查,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审评机构报送的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功能目录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时公布纳入或者调整的保健功能目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对保健功能目录中的保健功能进行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一)实际应用和新的科学共识发现保健功能评价方法与判定标准存在问题,需要重新进行评价和论证;
(二)列入保健功能目录中的保健功能缺乏实际健康消费需求;
(三)其他需要再评价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制定、新食品原料的审查等工作应当相互衔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方便群众看中医进一步改善中医医院服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各局属管医院:
为更好地方便群众看中医,在继续深入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有序抓好“五项医院工作制度建设”“十项医疗服务模式创新”基础上,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安排,针对群众看病就医的难点、痛点、堵点,近期在各级各类中医医院中加快推广实施一批优化流程、改善服务的措施,不断提升患者看中医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
(一)以方便群众获取看病就医信息为目标,建设便民就医导航专栏。
为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中医医疗信息查询途径,满足群众随时随地获取到真实权威的中医医院和中医专科等信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政府网站和中国中医药报官网等网站建设开通便民就医导航专栏,提供全国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以及全国名老中医等基本信息(2019年8月底前开通)。为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准确,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维护好全国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相关中医药信息,按照要求及时变更和注册;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信息和全国名老中医等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门。
(二)以让患者少跑路为目标,进一步改造优化中医医院服务流程。
在省级及以上中医医院推广“一站式服务”,把印章、票据、医保政策咨询等功能窗口前移整合,让群众“少排队”“少跑路”“少等待”。(2019年8月底前完成)
省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开通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站、电话、自助机、诊间、现场预约等至少3种以上预约方式,并逐步增加网上预约号源比例。力争大多数医院预约诊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预约时段精准到30分钟以内。(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三)以改善就医环境为目标,加强完善后勤等服务。
中医医院对院内导诊标识指示牌等进行全面排查整改,使导诊更准确、更清楚,让群众看病不“迷路”。(2019年8月底前完成)
按照“数量充足、方便可及、干净整洁、管护有序”的要求,开展中医医院厕所整洁专项行动,所有中医医院的厕所全面达到干净、卫生和整洁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按照《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对中医医院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不断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消除消防安全隐患。(2019年8月底前至少完成一次排查整改工作)
(四)以增进患者人文关怀为目标,加大医务社工和志愿者服务力度。
省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全部设立医务社工部门,配备医务社工,开通患者服务中心,统筹协调解决患者相关需求,配合开展医疗工作。(2019年8月底前全部设立)
省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全部推行志愿者服务,鼓励更多的医务人员、医学生和有爱心的社会人士经过培训后为患者提供志愿者服务,重点为无陪护的高龄患者、孕产妇和残障人士提供就医陪护服务。(2019年12月底前全部推行)
(五)以合理规范使用中药为目标,建立健全中药药事管理质控体系。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确定具备一定条件的三级中医医院,建立省级中药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2019年8月底前所有省份全部建立)
中药药事管理质控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质控中心的作用,研究制订中药药事管理相关质控标准、工作规范、技术流程等,组织开展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包括验收、调剂、煎煮等)、中药合理应用等质控工作,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中药药事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质控工作进行总结形成质控报告,要组织开展中药药事管理相关政策和管理培训,积极推进中药药事管理质控信息化建设,并组织开展交流,不断提升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药药事管理水平。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所依托医院要积极支持质控中心的建设,在基础设施建设、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为质控中心工作提供保障。已经建立且具备一定基础的省份,应积极探索建立地市级中药药事管理质控中心,逐步完善辖区中药药事管理质控体系。
对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倡导以选择使用可降解环保材料为包装的产品为主。
(六)以方便群众更好地享受优质高效中医药服务为目标,推动优质中医资源下沉基层。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医疗联合体建设中切实加强中医药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中医医联体建设,推进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组建紧密型医共体,城市中医医院牵头组建网格化紧密型医联体,代表区域中医医疗水平的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组建中医专科联盟,推动高水平中医药人才、技术、管理等下沉基层。(持续推进)
开展高水平中医医师团队下基层活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局属管医院以知名专家团队形式(原则上每个医院团队数不少于20个,眼科医院不少于10个),至少每半个月里利用半天时间,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诊,使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高水平的中医医师诊疗服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参照局属管医院的做法开展省级中医医院高水平中医医师团队下基层活动。(2019年8月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各局属管医院开始开展)
鼓励省级及以上中医医院知名专家增加普通专家门诊的出诊次数。
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要高度重视,以“为民服务解难题”为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细化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倒排时间表,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负责指导局属管医院开展工作,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中医医院开展工作。
(二)认真落实要求,切实提升获得感。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特别是省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一把手要亲自负责,确保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以实施上述主要措施为重点推出一批方便群众、改善服务的具体措施,不断改善环境、提高质量、优化服务,提高患者获得感和满意度。请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组织省级及以上中医医院按要求的时间节点填报有关任务进展情况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三)加大宣传力度,典型示范引领。
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要将宣传工作与方便群众看中医、改善中医医院服务同步推进,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要同步制定宣传方案,不断发掘、树立和推广先进典型。各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做到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传统媒体宣传与新兴媒体宣传相结合,确保持续宣传改善医疗服务典型和成效。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谭 毅 严华国
电 话:010—59957767 5995769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

联系人:医政司 朱彦晖、谭 毅
电 话:010-59957796、010-59957767
传 真:010-59957674
邮 箱:yizhengsizonghechu@163.com

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了健康中国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强调坚持预防为主,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为加快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动员全社会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实施健康中国行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动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健康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总体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居民生产生活方式和疾病谱不断发生变化。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8,导致的疾病负担占疾病总负担的70以上。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偏低,吸烟、过量饮酒、缺乏锻炼、不合理膳食等不健康生活方式比较普遍,由此引起的疾病问题日益突出。肝炎、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精神卫生、职业健康、地方病等方面问题不容忽视。
为坚持预防为主,把预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有效应对当前突出健康问题,必须关口前移,采取有效干预措施,细化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对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建设健康环境等部署,聚焦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影响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和突出问题,实施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的中长期行动,健全全社会落实预防为主的制度体系,持之以恒加以推进,努力使群众不生病、少生病,提高生活质量。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社会、个人责任,加快推动卫生健康工作理念、服务方式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普及健康知识,引导群众建立正确健康观,加强早期干预,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延长健康寿命,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建设健康中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普及知识、提升素养。把提升健康素养作为增进全民健康的前提,根据不同人群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健康教育与促进,让健康知识、行为和技能成为全民普遍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实现健康素养人人有。
自主自律、健康生活。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激发居民热爱健康、追求健康的热情,养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合理膳食、科学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实现健康生活少生病。
早期干预、完善服务。对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尽早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完善防治策略,推动健康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一体化服务,加强医疗保障政策与健康服务的衔接,实现早诊早治早康复。
全民参与、共建共享。强化跨部门协作,鼓励和引导单位、社区(村)、家庭和个人行动起来,形成政府积极主导、社会广泛动员、人人尽责尽力的良好局面,实现健康中国行动齐参与。
(三)总体目标。
到2022年,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致残和死亡风险逐步降低,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到2030年,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水平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三、主要任务
(一)全方位干预健康影响因素。
1.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维护健康需要掌握健康知识。面向家庭和个人普及预防疾病、早期发现、紧急救援、及时就医、合理用药等维护健康的知识与技能。建立并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构建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激励约束。鼓励各级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开办优质健康科普节目。到2022年和2030年,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不低于22和30。
2.实施合理膳食行动。合理膳食是健康的基础。针对一般人群、特定人群和家庭,聚焦食堂、餐厅等场所,加强营养和膳食指导。鼓励全社会参与减盐、减油、减糖,研究完善盐、油、糖包装标准。修订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推进食品营养标准体系建设。实施贫困地区重点人群营养干预。到2022年和2030年,成人肥胖增长率持续减缓,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分别低于7和5。
3.实施全民健身行动。生命在于运动,运动需要科学。为不同人群提供针对性的运动健身方案或运动指导服务。努力打造百姓身边健身组织和“15分钟健身圈”。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推动形成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和健康服务模式。把高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纳入对高校的考核评价。到2022年和2030年,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分别不少于90.86和92.17,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7及以上和40及以上。
4.实施控烟行动。吸烟严重危害人民健康。推动个人和家庭充分了解吸烟和二手烟暴露的严重危害。鼓励领导干部、医务人员和教师发挥控烟引领作用。把各级党政机关建设成无烟机关。研究利用税收、价格调节等综合手段,提高控烟成效。完善卷烟包装烟草危害警示内容和形式。到2022年和2030年,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分别达到30及以上和80及以上。
5.实施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心理健康是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治疗、危机干预等方式,引导公众科学缓解压力,正确认识和应对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加强心理健康人才培养。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提升到和30,心理相关疾病发生的上升趋势减缓。
6.实施健康环境促进行动。良好的环境是健康的保障。向公众、家庭、单位(企业)普及环境与健康相关的防护和应对知识。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建立环境与健康的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相关疾病、道路交通伤害、消费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饮用水水质达标情况明显改善,并持续改善。
(二)维护全生命周期健康。
7.实施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孕产期和婴幼儿时期是生命的起点。针对婚前、孕前、孕期、儿童等阶段特点,积极引导家庭科学孕育和养育健康新生命,健全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促进生殖健康,推进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到2022年和2030年,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5‰及以下和5‰及以下,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8/10万及以下和12/10万及以下。
8.实施中小学健康促进行动。中小学生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阶段。动员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维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学生从小养成健康生活习惯,锻炼健康体魄,预防近视、肥胖等疾病。中小学校按规定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纳入对学校的绩效考核,结合学生年龄特点,以多种方式对学生健康知识进行考试考查,将体育纳入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到2022年和2030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分别达到50及以上和60及以上,全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力争每年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
9.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健康保护的权利。针对不同职业人群,倡导健康工作方式,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完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开展职工健康管理。加强尘肺病等职业病救治保障。到2022年和2030年,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实现明显下降,并持续下降。
10.实施老年健康促进行动。老年人健康快乐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面向老年人普及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定期体检、健康管理、心理健康以及合理用药等知识。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政策,推进医养结合,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实现健康老龄化。到2022年和2030年,65至74岁老年人失能发生率有所下降,65岁及以上人群老年期痴呆患病率增速下降。
(三)防控重大疾病。
11.实施心脑血管疾病防治行动。心脑血管疾病是我国居民第一位死亡原因。引导居民学习掌握心肺复苏等自救互救知识技能。对高危人群和患者开展生活方式指导。全面落实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制度,加强高血压、高血糖、血脂异常的规范管理。提高院前急救、静脉溶栓、动脉取栓等应急处置能力。到2022年和2030年,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分别下降到209.7/10万及以下和190.7/10万及以下。
12.实施癌症防治行动。癌症严重影响人民健康。倡导积极预防癌症,推进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降低癌症发病率和死亡率,提高患者生存质量。有序扩大癌症筛查范围。推广应用常见癌症诊疗规范。提升中西部地区及基层癌症诊疗能力。加强癌症防治科技攻关。加快临床急需药物审评审批。到2022年和2030年,总体癌症5年生存率分别不低于43.3和46.6。
13.实施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引导重点人群早期发现疾病,控制危险因素,预防疾病发生发展。探索高危人群首诊测量肺功能、40岁及以上人群体检检测肺功能。加强慢阻肺患者健康管理,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功能检查能力。到2022年和2030年,70岁及以下人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下降到9/10万及以下和8.1/10万及以下。
14.实施糖尿病防治行动。我国是糖尿病患病率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提示居民关注血糖水平,引导糖尿病前期人群科学降低发病风险,指导糖尿病患者加强健康管理,延迟或预防糖尿病的发生发展。加强对糖尿病患者和高危人群的健康管理,促进基层糖尿病及并发症筛查标准化和诊疗规范化。到2022年和2030年,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60及以上和70及以上。
15.实施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控行动。传染病和地方病是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引导居民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讲究个人卫生,预防疾病。充分认识疫苗对预防疾病的重要作用。倡导高危人群在流感流行季节前接种流感疫苗。加强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努力控制和降低传染病流行水平。强化寄生虫病、饮水型燃煤型氟砷中毒、大骨节病、氟骨症等地方病防治,控制和消除重点地方病。到2022年和2030年,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层面成立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制定印发《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细化上述15个专项行动的目标、指标、任务和职责分工,统筹指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研究疾病的综合防治策略,做好监测考核。要根据医学进步和相关技术发展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内容。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健全领导推进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逐项抓好任务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预防为主、防病在先融入各项政策举措中,研究具体政策措施,推动落实重点任务。
(二)动员各方广泛参与。凝聚全社会力量,形成健康促进的强大合力。鼓励个人和家庭积极参与健康中国行动,落实个人健康责任,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各单位特别是各学校、各社区(村)要充分挖掘和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开展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创造健康支持性环境。鼓励企业研发生产符合健康需求的产品,增加健康产品供给,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作出表率。鼓励社会捐资,依托社会力量依法成立健康中国行动基金会,形成资金来源多元化的保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健康类产品和服务。卫生健康相关行业学会

、协会和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指导、组织健康促进和健康科普工作。
(三)健全支撑体系。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疾病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财政支持,强化资金统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科技支撑,开展一批影响健康因素和疑难重症诊疗攻关重大课题研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要给予支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开展健康政策审查,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和目标实现。强化信息支撑,推动部门和区域间共享健康相关信息。
(四)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强化舆论宣传,及时发布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设立健康中国行动专题网站,大力宣传实施健康中国行动、促进全民健康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编制群众喜闻乐见的解读材料和文艺作品,以有效方式引导群众了解和掌握必备健康知识,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加强科学引导和典型报道,增强社会的普遍认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9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药品研制和注册
第三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七章 药品上市后管理
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
第九章 药品储备和供应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第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
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药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药品研制和注册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推动药品技术进步。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第十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应当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其中,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伦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监督规范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一条 实施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如实说明和解释临床试验的目的和风险等详细情况,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第二十三条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药品注册证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本法所称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第二十六条 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沟通交流、专家咨询等机制,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
批准上市药品的审评结论和依据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审评审批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二十九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三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三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
第三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生产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
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委托生产;但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放行。
第三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药品的,应当具备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经营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第三十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对中药饮片生产、销售实行全过程管理,建立中药饮片追溯体系,保证中药饮片安全、有效、可追溯。
第四十条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受让方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
第四章 药品生产
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四十二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四十三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
第四十四条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五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生产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对供应原料、辅料等的供应商进行审核,保证购进、使用的原料、辅料等符合前款规定要求。
第四十六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规程,明确出厂放行的标准、条件。符合标准、条件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
第四十八条 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四十九条 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五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
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五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第五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应当执行检查制度。
第六十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第六十二条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等进行审核,保证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六十三条 新发现和从境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六十四条 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六十七条 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一)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七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环境。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按照经核准的工艺进行,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七十六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单位使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七章 药品上市后管理
第七十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
第七十八条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第七十九条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第八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十二条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第八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评价或者直接组织开展上市后评价。
经评价,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等的药品,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
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第八十五条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八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第八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八条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八十九条 药品广告应当经广告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九十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九十一条 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的规定。
第九章 药品储备和供应
第九十二条 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药品储备。
发生重大灾情、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紧急调用药品。
第九十三条 国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组织生产和储备,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第九十四条 国家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及时收集和汇总分析短缺药品供求信息,对短缺药品实行预警,采取应对措施。
第九十五条 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短缺药品的研制和生产,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第九十七条 对短缺药品,国务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必要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组织生产、价格干预和扩大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检查员应当熟悉药品法律法规,具备药品专业知识。
第一百零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一百零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一百零七条 国家实行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公布药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进行必要的说明,避免误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危害扩大。
第一百零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药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者排斥非本地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二十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包装材料、容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
(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
(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第一百三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拒不召回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四)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件的,由原批准、发证的部门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一百四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四十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撤销相关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符合条件而批准进行药物临床试验;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药品颁发药品注册证书;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药品安全隐患,造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连续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
(三)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药材种植、采集和饲养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为中华民族繁衍生息作出了巨大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医药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
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对于坚持中西医并重、打造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中国特色卫生健康发展模式,发挥中医药原创优势、推动我国生命科学实现创新突破,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和文化自信,促进文明互鉴和民心相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从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大力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开放创新发展、改革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0条意见。
《意见》提出,聚焦癌症、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感染性疾病、老年痴呆和抗生素耐药问题等,开展中西医协同攻关,到2022年形成并推广50个左右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建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西医会诊制度。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安全、疗效评价方法和技术标准。加快推进中医药科研和创新。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及中医药重大科学问题,建立多学科融合的科研平台。在中医药重点领域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一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改革完善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提供中医服务,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全文
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为中华民族繁衍生息作出了巨大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中医药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同时也要看到,中西医并重方针仍需全面落实,遵循中医药规律的治理体系亟待健全,中医药发展基础和人才建设还比较薄弱,中药材质量良莠不齐,中医药传承不足、创新不够、作用发挥不充分,迫切需要深入实施中医药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以上问题,切实把中医药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
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对于坚持中西医并重、打造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中国特色卫生健康发展模式,发挥中医药原创优势、推动我国生命科学实现创新突破,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和文化自信,促进文明互鉴和民心相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一)加强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发挥中医药整体医学和健康医学优势,建成以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区域中医医疗中心为龙头,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规范中医医院科室设置,修订中医医院设置和建设标准,健全评价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到2022年,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力争实现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
(二)筑牢基层中医药服务阵地。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中医专业医学生规模,在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中积极招收中医医师,鼓励实行中医药人员“县管乡用”,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服务,放宽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健全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机制。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各级中医医院要加强对基层中医药服务的指导。
(三)以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行动,建立以中医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重点的基础数据库,鼓励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中医医院,开发中医智能辅助诊疗系统,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和远程医疗服务。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国家和省级中医药数据中心。加快建立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健全中医药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综合运用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惩戒等手段,实现精准高效监管。
二、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
(四)彰显中医药在疾病治疗中的优势。加强中医优势专科建设,做优做强骨伤、肛肠、儿科、皮科、妇科、针灸、推拿以及心脑血管病、肾病、周围血管病等专科专病,及时总结形成诊疗方案,巩固扩大优势,带动特色发展。加快中医药循证医学中心建设,用3年左右时间,筛选50个中医治疗优势病种和100项适宜技术、100个疗效独特的中药品种,及时向社会发布。聚焦癌症、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感染性疾病、老年痴呆和抗生素耐药问题等,开展中西医协同攻关,到2022年形成并推广50个左右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建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西医会诊制度,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建立有效机制,更好发挥中医药在流感等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五)强化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中的作用。结合实施健康中国行动,促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丰富中医治未病内容,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到2022年在重点人群和慢性病患者中推广20个中医治未病干预方案。大力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太极拳、健身气功(如八段锦)等养生保健方法,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
(六)提升中医药特色康复能力。促进中医药、中华传统体育与现代康复技术融合,发展中国特色康复医学。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依托现有资源布局一批中医康复中心,加强中医医院康复科建设,在其他医院推广中医康复技术。针对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和伤残等,制定推广一批中医康复方案,推动研发一批中医康复器具。大力开展培训,推动中医康复技术进社区、进家庭、进机构。
三、大力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加强中药材质量控制。强化中药材道地产区环境保护,修订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推行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加强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支持珍稀濒危中药材替代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严格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管理,分区域、分品种完善中药材农药残留、重金属限量标准。制定中药材种子种苗管理办法。规划道地药材基地建设,引导资源要素向道地产区汇集,推进规模化、规范化种植。探索制定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激励政策。倡导中医药企业自建或以订单形式联建稳定的中药材生产基地,评定一批国家、省级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和生态种植基地。健全中药材第三方质量检测体系。加强中药材交易市场监管。深入实施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到2022年,基本建立道地药材生产技术标准体系、等级评价制度。
(八)促进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质量提升。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标准(一部),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承担有关工作,建立最严谨标准。健全中药饮片标准体系,制定实施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改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中药饮片优质优价。加强中成药质量控制,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中药生产中的应用,提高智能制造水平。探索建立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评估路径,综合运用循证医学等方法,加大中成药上市后评价工作力度,建立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基本药物遴选、医保目录调整等联动机制,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九)改革完善中药注册管理。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安全、疗效评价方法和技术标准。及时完善中药注册分类,制定中药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实施基于临床价值的优先审评审批制度。加快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优化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方、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审评技术要求,加快中药新药审批。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体现临床应用优势的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优化已上市中药变更技术要求。优化和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制定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中收载方剂的关键信息考证意见。
(十)加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以中药饮片监管为抓手,向上下游延伸,落实中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中药重点品种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中成药质量监管及合理使用,加强上市产品市场抽检,严厉打击中成药非法添加化学品违法行为。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监测。推进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完善中药质量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加大对制假制劣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四、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中医思维培养,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强化中医药专业主体地位,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开展中医药经典能力等级考试,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加大省部局共建中医药院校投入力度。将中医课程列入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提高临床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和技能水平。完善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改革完善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提供中医服务,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允许中西医结合专业人员参加临床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十二)优化人才成长途径。通过学科专科建设、重大科研平台建设和重大项目实施等,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中医临床人才和多学科交叉的中医药创新型领军人才,支持组建一批高层次创新团队。支持中医药院校与其他高等学校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人才。建立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制定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经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师承教育继承人,符合条件者可按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大力培养中药材种植、中药炮制、中医药健康服务等技术技能人才。完善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办法,加大中医(专长)医师培训力度,支持中医医院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促进民间特色技术疗法的传承发展。
(十三)健全人才评价激励机制。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完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薪酬制度。改革完善中医药职称评聘制度,注重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院士评选等加大对中医药人才的支持力度,研究在中国工程院医药卫生学部单设中医药组。研究建立中医药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加强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表彰,建立中医药行业表彰长效机制,注重发现和推介中青年骨干人才和传承人。各种表彰奖励评选向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倾斜。
五、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开放创新发展
(十四)挖掘和传承中医药宝库中的精华精髓。加强典籍研究利用,编撰中华医藏,制定中医药典籍、技术和方药名录,建立国家中医药古籍和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研究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加快推进活态传承,完善学术传承制度,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传承,实现数字化、影像化记录。收集筛选民间中医药验

方、秘方和技法,建立合作开发和利益分享机制。推进中医药博物馆事业发展,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把中医药文化贯穿国民教育始终,中小学进一步丰富中医药文化教育,使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
(十五)加快推进中医药科研和创新。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及中医药重大科学问题,建立多学科融合的科研平台。在中医药重点领域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一批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框架下,研究设立国家中医药科技研发专项、关键技术装备重大专项和国际大科学计划,深化基础理论、诊疗规律、作用机理研究和诠释,开展防治重大、难治、罕见疾病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等临床研究,加快中药新药创制研究,研发一批先进的中医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支持鼓励儿童用中成药创新研发。研究实施科技创新工程。支持企业、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协同创新,以产业链、服务链布局创新链,完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模式。加强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健全赋予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保障机制。改革完善中医药科研组织、验收和评价体系,避免简单套用相关科研评价方法。突出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求,建立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的中医药科研规划和管理机制。
(十六)推动中医药开放发展。将中医药纳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重要内容,实施中医药国际合作专项。推动中医中药国际标准制定,积极参与国际传统医学相关规则制定。推动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一批高质量中医药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研究推动现有中药交易平台稳步开展国际交易。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高地。加强与台湾地区中医药交流合作,促进两岸中医药融合发展。
六、改革完善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
(十七)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中医优势服务、特色服务为重点,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重点考虑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完善与国际疾病分类相衔接的中医病证分类等编码体系。分批遴选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病种实施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通过对部分慢性病病种等实行按人头付费、完善相关技术规范等方式,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将适宜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按规定纳入医保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中医治未病等保险产品。研究取消中药饮片加成相关工作。
(十八)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并加大支持力度。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投资力度,改善中医医院办院条件,扩大优质服务供给。切实保障公立中医医院投入责任落实。鼓励地方设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医药发展基金。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投资中医药服务产业。
(十九)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完善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强化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职能,协调做好中药发展规划、标准制定、质量管理等工作,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各级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中西医并重,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要充分听取并吸纳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完善中医药服务监管机制。依据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省市县都要明确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能的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力量。
(二十)加强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举措,将本意见实施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围绕以较低费用取得较大健康收益目标,规划建设一批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在服务模式、产业发展、质量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重点新闻网站等各类媒体加大对中医药文化宣传力度,加强和规范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传播普及,营造珍视、热爱、发展中医药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强军队中医药工作,大力开展新时代军事卫勤新型中医诊疗装备研发和新药物、新疗法挖掘创新工作,持续深化基层部队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提高军队中医药整体保障水平。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地方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和完善促进本地区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相关政策举措。

(新华社,2019-10-27)